李新征:浅析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合规性
上海自贸区制定商业保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鉴于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这个提法就是从上海开始,然后推广到各地,此解释应当为最为准确的解释,融资租赁公司受让的客户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应当与融资租赁所承做的租赁物有关,或者该客户应当为融资租赁的租赁客户。具体来讲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所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应当与其已承做业务的租赁物有关联,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属于其已承做业务客户,这个就需要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的存量业务来比对来论证合规性。现实中不少融资租赁公司打擦边球,做了不少与自身租赁物以及租赁客户无关的商业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