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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亿元!孙珩超票据诈骗案开庭,宝塔系石化帝国土崩瓦解!

作者:宁夏新闻网来源:宁夏新闻网

2020-08-27

        8月2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孙珩超、孙培华、王高明、米荣荣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被告单位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霍言、刘雪梅、黄健飞、陈晨、薛晓攀、崔向臣、朱魏枫、陈政江、林美程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告人霍言、薛晓攀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朱魏枫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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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宝塔集团开始出现大规模亏损,被告人孙珩超作为董事长,明知该集团不符合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资格,为解决宝塔集团资金短缺问题,仍然安排霍言等人筹建财务公司。2016年4月,财务公司成立。

        被告人孙珩超为了达到为宝塔集团融资的目的,在明知宝塔集团巨额亏损、资不抵债、无兑付能力的情况下,指使财务公司通过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融资,被告人孙培华、王高明、米荣荣在孙珩超的授意下,实施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所需的增值税发票、积极出具相应材料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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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霍言、刘雪梅、黄健飞、陈晨、薛晓攀、崔向臣身为被告单位财务公司的总经理等,违规与被告人朱魏枫等票据中介合作,明知办理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审核签发。

        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31日,财务公司共计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49522张,票面金额284.60亿元,至案发,未兑付银行承兑汇票27064张,未兑付金额171.29亿元。期间,被告人霍言、薛晓攀还分别收受被告人朱魏枫等人的贿赂逾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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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宝塔票的2年期限提醒,前手及宝塔及财务需承担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宝塔案发在2018年10月,到目前已有绝大部分票据是超过2年期限了,所以持票人注意手中的承兑汇票时效,以免丧失票据权利而造成损失。

        关于宝塔案的相关审理情况:有媒体报道,其向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的杨楠律师索要到了近期承兑汇票诉讼案件的胜诉判决,从判决中可以看到,宝塔集团及宝塔财务公司和上一手公司均承担了相应的票据责任,法院判决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票据款。如宝塔公司无法支付,上一手公司是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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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互联网定义:产业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连接企业与企业之间商品流通,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具体包括B2B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等多种平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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