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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明确网络货运企业在津设立分公司备案工作的通告

作者:无车承运来源:无车承运

2020-12-18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明确网络货运
 
企业在津设立分公司备案工作的通告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区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各相关企业:

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网络货运经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备案工作,明确分公司备案程序和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向设立地区级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货运经营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九)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际承运人资质登记查验制度等制度;
 
(十)分公司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附件2);
 
(十一)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
 
(十二)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备案流程
 
(一)分公司申请接入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运行监测平台(IP地址:218.67.246.252:7801,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上传总公司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分公司承诺书扫描件,填写分公司基本信息、总公司信息等。分公司用于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需与市监测平台联调成功,并实现驾驶员位置信息与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的数据传输。
 
(二)平台联调成功后,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监测平台审查企业相关信息,确保企业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审查完毕后,将审查通过信息告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
 
(三)分公司联调成功后,应向设立地区级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报备,并提交“备案要求”中规定的材料。
 
(四)区级负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在收到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信息后,按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分公司备案,备案通过信息告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监测平台确认分公司备案信息,分公司进入正式数据交互传输。
 
三、备案说明

 网络货运经营企业设立分公司,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设立分公司备案程序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经核实网络货运经营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应当予以报备,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网络货运经营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附件3),向总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四、数据要求
 
分公司应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后,以分公司的身份实时将分公司完成的业务数据传输至市监测平台。
 
分公司与总公司共用同一APP的,分公司开展的业务需用分公司企业代码和APP安全码进行驾驶员位置信息上传。
 
五、工作要求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请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给辖区企业。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部门要通力配合、严格审查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做好分公司备案信息共享。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道运发〔2019〕143号)中关于分公司备案的有关内容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津设立分公司备案工作的通知》(津道运发〔2020〕43号)的全部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网络货运经营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分公司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
 
3.网络货运经营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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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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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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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23日

 
(联系人:王珏、张龙,联系电话:23549029)
 
(此件主动公开)


产业互联网定义:产业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连接企业与企业之间商品流通,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具体包括B2B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等多种平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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