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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须防范网络货运的税收风险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0-12-28

        网络货运是物流管理更加现代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体现,通过平台实现线上和线下模式的相互融通,实现了物流的网络化和规模化运营,提高了物流运作的整体效率。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规实施中,须关注并切实加以防范可能出现的业务不真实、税务不合规等诸多风险。

        网络货运经营的主要税收风险有: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与线下实际不一致,提供运输业务的订单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货物轨迹流“五流不一”;车辆运输轨迹数据不真实,网络货运经营者存在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或者相互委托运输服务;网络信息记录保存不完整,委托方已完成线下运输再人为补录进平台,其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核实;虚开虚抵发票税务不合规等情况。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网络货运经营的税收风险。

        一是加大新规宣传力度,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网络货运体现的是资源整合能力和信息技术,最终目的是降低成本增加效率,不是弄虚作假的手段,要加强对网络货运税收政策的宣传,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

        二是坚守货运“五流合一”,防范虚开虚抵税收风险。确保业务真实、规范线上操作;确保信息真实,行车轨迹有迹可循、资金运行轨迹真实可靠;确保票据合规合法;防范相互委托运输、虚假运单、虚假托运、虚假抵扣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改变税收征管模式,提高网络货运管理质效。税收征管模式要向数据管税转变,掌握平台经济的海量数据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分析工作。

        四是完善网络货运政策。研发和应用全国统一网络平台陆路货运管理与交易平台。平台应与税务系统金税三期征管业务系统对接,使货运业务实现全程可视化痕迹监控,其痕迹遍布运单发布、接单、运输、验收的全过程;实行以会员身份证号码为纳税识别号,个人在平台企业注册时,以身份证号码标识作为发票开具和收入归集的纳税识别号,并明确由网络平台货运试点企业按规定为平台会员承接平台业务代开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平台企业纳税人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上下游零散用户的电子发票,有效防范虚开发票。


产业互联网定义:产业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连接企业与企业之间商品流通,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具体包括B2B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等多种平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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