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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垫资代采业务的风控,你真的知道怎么做嘛?

作者:来源: 万联网

2023-08-08

垫资代理采购业务(以下简称代采业务)是一种短期增量订单的解决方案。它是一种因买方缺乏足够的采购资金,委托供应链公司(受托方)代替买方垫付采购标的物或服务等价款的业务模式。这种业务模式可助力委托方企业走出现金流困难的窘境,接受更多的订单。


垫资代采业务一般涉及3类主体:委托方、受托方(一般是供应链公司)、供货商。在业务交易过程中,三者之间容易发生哪些法律风险,如何提前做好防控,规避此类风险?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受托方与供货商间的风险


(一)指定供货商

1、供货商供货风险

供货商是否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采购标的物的生产,最终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委托方的质量要求存在风险。

风险规避:

对指定供货商进行法律调查,确定其是否有能力完成订单、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情况等;

②签订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中,需明确约定标的物交付要求及违约责任,要求供货商对标的物提供担保;

③与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需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要求。

2、供货商直接向委托方履行供货义务

供货商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代理关系,供货商与受托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应直接约束委托人与供货商,因此供货商可依据委托人(买方)指示,直接将标的物交付给委托人。

存在风险:

①当委托人直接与供货商进行标的物的交付时,受托人会失去对标的物的控制权,容易产生认定纠纷;

②委托人直接收货时,受托人无法进行标的物的查验,开具验收单据,后续产生质量纠纷,对受托人不利;

③失去标的物的控制权会对受托人的应收账款产生不利影响,增加资金风险。

风险规避:

1)代理协议中,约定在委托人未付款之前,标的物所有权由受托方所有,委托人不得要求供货商直接向其供货,受托方对采购合同有独立的权利;

2)如果委托方未指定供货商,受托人在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在采购合同中披露委托人

3)在与委托商的采购合同中,应确保受托人对货权的控制,明确只向受托人或根据受托人指示交货


(二)未指定供货商

1、代理合同是否能认为是为了履行代采协议

供应链公司(受托方)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同时接收多个委托方的代理采购订单,不同的委托方存在不同的供货商指定情形。当委托方不指定供货商时,受托方与多个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无法与代理采购订单一一对应,因此与供货商签订的某一具体合同是否能认定为是对该代理采购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当标的物质量、数量发生纠纷时,代理采购方即受托方只能在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供货商追责,不能利用“代理”身份免责,由委托方直接向供货商追责了,增加了责任风险。



02
受托方自身的法律风险


(一)存储保管风险

1、供货商仓库存储

受托方并未实际取得标的物的物权,可能存在虚假提单、一物数卖的法律风险。但拟制交易可能存在在诉讼中被认定为不存在实际买卖合同的风险,使受托人可能陷入不利处境。


2、自有仓库存储

受托方在自有仓库或自己选定的仓库存储标的物时,可避免拟制交易的情形,但同时增加了存储的风险,如存储期间的标的物损毁、丢失、不可抗力风险等,增加了存储成本、消防、管理成本等。

以上两种存储方式相比:

1)供货商存储可减小受托方在标的物存储方面的风险,但同时也增加了拟制交易、虚假权利凭证、一物二卖等风险;

2)受托方自行存储,法律上避免了被认定为不存在实际买卖合同的风险,但是增加了存储的风险;

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供应链公司应根据买卖标的物性质及合同具体约定综合权衡后选出最有利的方式


(二)运输风险

指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受托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不承担标的物运输的责任,则此类风险不需要受托方考虑。如由受托方承担货物运输,可以为货物购买运损险,或者提前约定运损责任的承担


(三)标的物本身的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物均是以受托方名义进行采购的,其所有权在未转移占有前属于受托方所有,当货品本身的价格产生波动时,受托方即供应链公司和委托方之间的供需关系也会受到影响。

在后续的供需关系中,如果市场价格增加,委托方继续履行合同将获利;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委托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增加成本,利润减少甚至赔本,因此可能会拒绝提货。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受托方所有,由此带来的货物价值贬损将由受托方承担。在标的物所对应的市场情况不乐观时,委托方也可能不继续履行合同。

解决方法:受托方首先在选择委托方及标的物时就要进行充分的考察,看需求的标的物的价格变动以及风险发生时是否易于变现、易于流通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更加严格的违约责任,风险较大的标的物可以增加保证金的比例,除非货物价格波动过大,否则风险可以控制在违约责任范围之内。



03
受托方与委托方间的法律风险


(一)提货逾期风险

如果委托方逾期提货,受托方将增加仓储成本。可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委托方的提货周期,划明逾期提货的责任承担方及逾期提货期间货物发生损毁的责任划分方式


(二)付款逾期风险

委托方下游销售表现不佳,回款周期过长都可能导致付款逾期,导致垫付资金不能按期收回,增加上游供应链公司即受托方的资金压力。

解决方法:在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前,应该对合作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下游主要客户的汇款方式、回款周期,并根据客户的经营周期、还款能力为客户制定合理的业务方案,并设置可行的担保措施。


(三)合同违约风险

1、货物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

解决方法:在接收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时,要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标准进行验货,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在向委托方发货时,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验收合格凭证。

如果供应链公司选择由供货商直接发货给委托方或者由委托方凭借权利凭证自行提货,应当提前在合同中约定验收责任承担方。


2、委托方无故不履行合同

代理采购业务实质上是供应链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而进行的,但从外在来看,会被认定为是供应链公司进行的自营采购。因此,存在着客户拒绝提货时债权无法转嫁的风险。

解决方法:用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的方式减小风险



04
小结


法律不能规避所有的风险,也不是促进合作的根本动力,但能够在各方发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时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与陷入风险造成的损失相比,提前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法律调查及制定专业合理的风险规避措施,是以小谋大,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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