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处置伪假票据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防范伪假票据风险,规范伪假票据处置行为,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公告〔2016〕第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伪假票据包括:
(一)票据业务主体名称恶意记载为其他单位名称的电子商业汇票;
(二)冒用其他单位身份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作出票据行为的电子商业汇票;
(三)经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伪假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条 开展伪假票据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快速响应、稳妥处理、及时报告的原则。
第四条 金融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当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其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真实意愿负责,保证电子商业汇票记载的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涉假票据当事人开户机构应当在发现伪假票据后的24小时内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
其他票据当事人发现伪假票据后,应当通过其开户机构及时通知涉假票据当事人开户机构并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
第六条 针对伪假票据,涉假票据当事人开户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同时可以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进行票据锁定。
第七条 申请票据锁定的,应当由涉假票据当事人开户机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章的《伪假票据应急服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书》中应明确认定为伪假票据的情况说明;
(二)相关证明材料(如报案记录、被冒用企业出具的说明或公开渠道发布的公告等);
(三)拟申请锁定的票据清单;
(四)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对锁定票据申请解锁:
(一)票据当事人拟办理票据撤回或结清;
(二)持票人对票据锁定有异议且经原申请锁定机构确认为非伪假票据;
(三)其他需要解锁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请票据解锁的,应当由原申请锁定机构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解锁理由;
(二)相关锁定票据已解除风险的证明材料;
(三)拟申请解锁的票据清单;
(四)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票据锁定或票据解锁的机构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此所可能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一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的24小时内完成审核,并进行相关操作,同时向申请机构反馈《伪假票据应急服务操作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已锁定票据到期两年后如仍未解锁,上海票据交易所将依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函告、约谈、暂停或限制其部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等措施,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当地金融监管机构:
(一)未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客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真实意愿尽审核责任,导致出现伪假票据的;
(二)发现客户有伪假票据行为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票据锁定或票据解锁的。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