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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

作者:孔燕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2020-03-26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但受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民营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小微企业账款的行为,对企业的资金周转、经济效益带来了负面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要求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并强调“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针对应收账款大量增加的新情况,人民银行行长易纲2019年6月在“陆家嘴金融论坛”上提出要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商业汇票是商业信用的规范化形式,应借鉴20世纪90年代清理“三角债”的成功经验,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应收账款快速增长值得关注 

        应收账款是企业赊销形成的债权性资产,是其流动资产的组成部分,对于其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2000年以来,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整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18年底,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4.3万亿元,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高达13.99%,占当年GDP的16%。截至2019年10月底,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7.46万亿元,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高达20.38%。这一比例已经重回20世纪90年代初清理“三角债”时期的历史高位水平。其中,2016~2017 年,全部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同比增幅分别为 9.6%、8.5%,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增速分别为8.19%、6.94%,这说明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增幅明显快于大企业。

        对于单个企业而言,应收账款的存在增加了机会成本、坏账成本和对应收账款管理成本。过高的应收账款可能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张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之间存在大规模的相互拖欠,会形成“三角债”,一旦出现信用风险极易传染,引发大规模的债务违约和生产停滞。如果全社会应收账款增速过快,将对社会信用结构造成冲击,加大经济体系的脆弱性,影响宏观经济平稳运行。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增幅超过大企业,这意味着核心企业凭借自己优势地位占用中小微企业资金,而中小微企业本来就资金不足,融资渠道有限,又被迫被大企业占用资金,进一步加剧了资金紧张和经营困难。大型企业拖欠民营小微企业账款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经济的脆弱性,而且会损害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有活力的民营小微企业的发展潜力,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应收账款融资市场不规范发展潜藏风险

        与20世纪90年代的“三角债”情况不同,在近年来应收账款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各种应收账款融资产品也开始蓬勃发展,这是本轮“三角债”发展的新特点。伴随金融意识逐步增强、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出现了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证券化以及应收账款流转平台等各式应收账款融资创新。然而由于应收账款本身存在天然缺陷,这类创新不仅增加了金融的脆弱性,而且加剧了中小微企业的困境,潜藏较大风险。

        第一,应收账款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且不易流转。作为在企业购销过程中自发产生的商业信用,应收账款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还款期限不固定,到期还款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约定了还款期限,对债务人仍缺乏刚性约束力;二是应收账款保留了债务人对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债权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应收账款缺乏格式化的权利凭证,债权债务关系不透明;四是流动性差,很难在企业间或金融机构间流转;五是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容易出现纠纷。

        第二,应收账款融资产品存在天然缺陷,潜藏风险。由于应收账款具有难以确权、账期不固定等特点,以应收账款为标的的融资产品存在天然缺陷,风险极大。近年来以应收账款为标的的融资产品爆雷频发。例如,“成宇案”中,成宇利用其控制的十家公司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伙同他人虚构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应收账款,骗取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招商银行等七家金融机构保理资金累计68.91亿元;又如,“李仕林案”中,上市公司华业资本从恒韵医药受让的合计101.89亿元应收账款全部为恒韵医药虚构;再如,2019年6月爆发的“罗静案”中,罗静凭借对苏宁、京东等知名大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公开募资,而作为债务方的苏宁和京东则声明对罗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不知情。

        第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流转不能解决应收账款的天然缺陷,而且造成监管套利,也对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形成挑战。针对传统应收账款融资存在的弊端,很多核心企业自发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创设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由核心企业自愿签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确权问题,且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可拆分转让,方便了链上企业依托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进行支付或融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票面设计及要素与票据相似,记载了出票人、收票人、签发金额等信息,并约定经支付方签章后可以流转。 

        应当看到,尽管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流转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应收账款的流动性,但无法克服其天然缺陷,存在较大风险。首先,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由于债务人对基础合同存在抗辩权,当债务人与持有人前手发生贸易纠纷时,债务人可以此为由拒绝向持有人付款,持有人可能面临到期收不到款的风险。其次,封闭性系统增加了持有人的融资难度。电子应收账款凭证平台是核心企业构建的封闭供应链生态圈,链上企业持有的电子应收账款凭证只能向核心企业或平台的合作保理公司、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持有人的融资难度。再次,存在监管套利,不利于金融稳定。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业务本质与票据完全相同,产品要素和业务流转均与票据相似,在对票据业务严格监管而对应收账款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产生监管套利,形成非正规金融对正规金融的挤出效应,影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最后,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电子应收账款凭证作为供应链闭环内使用的支付结算和融资工具,使供应链金融体系产生了“造币”功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法定货币具有替代作用,但并不计入货币供应量统计,从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第四,核心企业自办应收账款流转不仅形成对被拖欠企业的二次“盘剥”,同时也强化了其拖欠的内在动力。核心企业往往是供应链中地位占优的大企业,本身并不存在融资困难,本可以通过使用赊销、预付货款的商业信用方式把其较强的银行融资能力分享给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但由于缺乏硬的结算约束,核心企业不仅通过应付账款大量占用中小微企业资金,有的还成立专门金融公司或自办应收账款流转平台对持有其应收账款的企业提供保理或其他融资服务,形成对被拖欠企业的二次“盘剥”。更重要的是,这些金融公司和应收账款流转平台的建立又会进一步加强核心企业拖欠账款的动力,这种自我强化机制进一步加剧了被拖欠企业的困境。

票据是商业信用规范化的表现形式 

        票据本质上是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后获得的应收账款类债权,是在商业信用普遍发展的基础上,为确保债权债务关系落实而产生的。商业汇票的出现,把内部债权债务的挂账与外部的索债凭证及清偿承诺统一起来,使债权、债务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定化,从而推进了商业信用的规范化。

        与应收账款相比,票据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商业信用。第一,账期固定。票据上明确载明了付款日期,这就把无期限的挂账拖欠转为约期清偿,把无形的商业信用变为有形的商业信用,增强了还款的确定性。第二,有利于债权保护。票据具有无因性,债权债务关系和基础合同关系相对分离,债务人不能借对基础合同关系异议拒绝付款,更有利于债权保护。第三,具有更强的财务约束。票据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特性降低了“挂账信用”中应收账款无限期拖欠的风险,如承兑人到期不能支付,不但要处以罚金,信誉也会受到损害。第四,流通性强。作为商业信用的高级形态,票据具有的无因性使其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加之信用叠加等安排进一步便利了票据的使用,持票企业可以直接将票据用于货款支付,也可向银行申请贴现融资。第五,融资成本低。票据的高流动性降低了流动性溢价,使其可以以相对较低的利率获得银行贴现融资,加之再贴现政策支持,票据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在20世纪90年代清理“三角债”的过程中,商业汇票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1990年,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的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按“企业主动收款,银行协助清理,多方筹集资金,结合商业票据”原则办理清欠工作,付款期内没有能力又不符合发放“清欠专用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将所欠债务转为商业票据。1991年《关于继续组织清理“三角债”的意见》则要求金融部门积极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把社会主义商品交易纳入票据化的轨道。1994年,人民银行对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五大行业以及棉花、烟叶、生猪、食糖四种农副产品设置专项再贴现资金,并于1996年继续提出要扩大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鼓励各家银行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商业汇票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三角债”治理过程中“前清后欠”的问题,企业可以符合条件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支持搞活资金融通,运用市场机制阻止新“三角债”的产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多管齐下,发挥合力,协同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

        2016年底以来,在人民银行的顶层设计下,票据市场从过去以纸票为主、区域分割、信息不透明的传统模式向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电子化的现代金融市场模式转型,为企业使用票据创造了更好的市场环境。当前,可以借鉴20世纪90年代“三角债”治理经验,通过推广商业信用票据化,引导企业将一般应收账款转换为具有法律保障的商业汇票来解决当前应收账款增速过快的问题。当然,应收账款票据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金融机构发挥合力,多管齐下,协同推进。

        一是着力引导企业签发票据替代应收账款,并将此纳入清欠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2月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各部门各地区正在“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当前,应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分别落实省级政府、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在明确清欠任务的同时,明确以票据替代应收账款的具体目标,并将应收账款票据化纳入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在重点城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票据业务推广工作,引导企业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票据,防止“边清边欠”“清完又欠”等现象。

        二是规范应收账款融资市场,切实防范风险。由于难以确权、账期不固定、债务人具有抗辩权等固有特征,应收账款不利于债权保护,应收账款融资存在较大风险,应按照审慎原则,加强对各类应收账款融资创新的监管,切实防范风险。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无法克服应收账款固有弊端,且其业务实质与票据完全相同,存在监管套利,暗藏风险隐患。建议在充分评估并做好预案的基础上,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流转,引导相关平台使用票据代替电子应收账款凭证,从源头上堵住风险。

        三是严格结算纪律,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良性循环。要强化法治建设,利用法制手段完善企业间付款模式。可借鉴欧盟“打击企业间延迟付款令”(Directive 2011/7/EU on Combating Late Payment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和美国《准时付款法》(The Federal Prompt Payment Acts)等经验,考虑出台《及时支付法》等专门制度对账期进行外在约束,规范企业间付款行为。强化结算纪律,探索建立“倡导诚信、惩戒失信”制度化框架,强化对不按时付款企业的惩戒措施。可以借鉴日本商业汇票拒付处分制度的经验,把发生违约的付款人列入黑名单并对其获得贷款等金融服务的能力在一定时间内予以限制,强化企业信用意识。

        四是推动供应链票据平台建设,为企业应收账款票据化提供便利。作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票交所可以借助目前的供应链电商平台或应收账款融资平台与供应链上的企业实现连接,通过金融科技手段为应收账款票据化注入“催化剂”和“助推剂”,为其把应收账款转化为票据提供便利,在源头上实现应收账款票据化。企业间因交易行为形成应收应付关系时,可以直接在供应链票据平台发起商票签发指令。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票据替代应付账款,可以将核心企业的信用传导至末端长尾客户,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更利于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各地人民银行可以发挥再贴现政策作用,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提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票据的意愿。

        五是推动票据等分化签发,提升票据支付的便利性。在纸质票据时代,受技术手段的限制,票据无法实现等分化签发,这就导致企业收到大额票据后很难用于小额支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接受票据的积极性。电子票据的广泛使用使票据等分化签发具备了技术条件,应抓紧推动实现票据等分化签发,增强票据支付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提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票据的意愿。

六是加强票据知识和产品的宣传推广,引导企业使用票据。金融机构应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加强对票据知识和产品的宣传推广,引导企业认识票据、熟悉票据、使用票据,培育潜在客户在产业链中使用票据替代应付账款,降低财务成本,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应通过票据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精准服务企业的产销融资需求,帮助核心企业建立其票据流转的供应链生态圈,进一步提升企业使用票据的意愿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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