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上能力认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将网络货运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公共服务平台,并向企业注册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提交线 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种类包括 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2.公安部核准颁发的《值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第三级及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3.网络平台已经按照要求接入省级网络货运公共服务平台 证明材料;
4.互联网物流信息服务平合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 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
5.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 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6.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 南》要求的证明材料;
7.真实性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受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按要求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出具能力认定结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或在官网公示。
(四)申请行政许可
获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申请人,方可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等;
4.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发放经营许可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对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 贷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网络货运”;对网络货运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