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评估字〔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流与采购(物资)协会(学会),各会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依据《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T/CFLP 0024-2019)团体标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行业内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会制定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办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办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费用管理办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劳务费管理办法》。现将以上六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T/CFLP 0024-2019),促进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规则,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服务能力的评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从平台基本信息、平台服务能力、系统支撑能力、平台管理能力、安全与风险管理能力等五大方面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服务能力提出要求,进行评价。对具备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的企业,按照其服务能力高低,按照其服务能力高低,依据评估结果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AAAAA最高,依次降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负责组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物联评估办”)负责具体实施。为更好的推动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发挥行业内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教育机构、专家学者的作用,设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物联网络货运平台评委会”),作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的指导机构;中物联网络货运平台评委会由来自行业内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
中物联网络货运平台评委会职责如下:
1.负责并参与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办法》等评估文件的修订。
2.负责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
3.研究协调解决网络货运平台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检查、指导中物联评估办的评估工作。
5.对完成现场评估工作的企业进行最终审议,听取其中申报AAAAA级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评估委员会上的答辩汇报。
6.中物联网络货运平台评委会委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评估顾问”的身份参与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现场评估工作。
第四条 中物联评估办负责网络货运平台评估工作日常事务。
中物联评估办职责如下:
1.制定全国网络货运平台评估工作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全国网络货运平台评估工作组织协调。
2.负责全国网络货运平台评估机构的审查、设立,以及审核员的培训与管理。
3.负责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网上申报系统的运行管理。
4.负责协调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的受理、审核、下发计划、现场评估以及评定之后的复核工作。
5.负责组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授牌大会。
6.负责执行发布通告公布评估结果。
7.负责处理评估工作中的相关投诉。
第五条 根据网络货运平台评估工作的需要,基于区域范围内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业务服务需求及发展趋势,在具备条件的省、市选择地方运营良好,有公信力、影响力的物流行业协会(可在现有评估体系中择优选取)设立地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评估办”)。地方评估办通过组建地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专业评估团队开展本地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地方评估办职责如下:
1.借助地方行业协会优势,向辖区内企业宣贯《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团体标准,解读产业政策,积极推动本地区的供应链服务企业评估工作的开展。
2.协调解决中物联、企业评估过程中的事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对评估工作的支持与帮助,培养审核员队伍。
3.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过程中宣讲、解释工作,并负责申报环节的初审工作。
4.负责现场评估环节的工作衔接以及材料收集整理。
5.负责企业复核阶段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审核员资质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及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参与中物联网络货运平台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审核员资质。取得审核员资质需通过中物联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具备良好道德修养及专业素养的人员。审核员分为高级审核员及审核员。
第七条 所有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需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并接受参评企业、中物联及社会的监督。
2.严格遵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T/CFLP 0024-2019)团体标准和评估工作各项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估。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各评估机构有责任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参评企业的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发布评估结果及与企业评估有关的信息。
4.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在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中,地方评估办要加强监督,不得借机搭车,禁止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严格自律,在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中,各机构、审核员不以任何形式对参评企业提出与评估工作无关的需求。
6.各评估机构、所有工作人员要积极严格遵守中央的“八项规定”及中物联制定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办法》中的“审核员守则”,维护好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的信誉及严肃性。
第三章 评估工作流程
第八条 初次申请评估工作流程:
参评企业按照自检→申请→初审→再审→现场评估→审定→公示→通告→授牌的流程完成评估。评估工作的具体流程细节请按照《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复核申请: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组织安排复核工作。复核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原则上仍由首次获得资质时的审核机构执行具体操作,且不再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条 升级申请:
企业获得相应的资质后,因经营规模扩大、设备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各方面条件达到更高级别的标准要求时,企业可以提出升级申请,升级企业评估流程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获得相应资质后,若在有效期内出现安全、服务水平、经营等方面的事故或责任事件,根据问题的影响力,中物联有权力降低其等级或取消其资质。
第四章 评估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在收到《评审任务通知书》后,受评企业需按要求缴纳评估申报费和审核公告费,主要用于评估工作中的办公费、公告费、牌匾证书制作费等,具体的标准和缴纳方式请参照《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过程中,评估计划中的审核员团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受评企业实报实销。
第五章 监督、保密
第十四条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严格执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T/CFLP 0024-2019)团体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欢迎社会各界对本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方网站在企业评估子网站设立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专栏,公布有关评估管理办法、获得授权地方评估机构、各批次评估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行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对投诉属实的企业及人员将进行相应处理并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及地方评估机构以及所有审核员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
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T/CFLP 0024-2019)团体标准,中物联在行业内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企业依据下列条款参与评估。
一、参与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的企业,按照“自检→申报→初审→再审→现场评估→审定→公示→通告→授牌”的程序进行。
二、企业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检。申报企业首先对照《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T/CFLP 0024-2019)团体标准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检,符合标准者可准备申报。
(二)申报。企业需登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网上申报系统(http://wlhy.chinawuliu.com.cn),按照选定的级别填报申请表、附表及上传系统要求的相关附件申报材料。
(三)初审。企业按照《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T/CFLP 0024-2019)团体标准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办法》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申请,报送企业注册地的地方评估办初审,初审通过后,申请材料报中物联评估办,对不予受理申请企业,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域内无地方评估办的可直接报送中物联评估办审核。中央企业亦可直报中物联评估办。
(四)再审。中物联评估办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再审。再审通过后下达《评估计划》和《评审任务通知书》。
(五)现场评估。企业申请通过再审后,中物联评估办将组织评估组现场评估,评估组成员不得与申请方有组织上、经济上的关系。评估组的职责是审核申请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物联评估办在现场评估的数日前将评估计划、评审任务通知书通过地方评估办送达申请方,并确认其对人员组成是否有异议。并告知申请方现场评估所需材料、流程、申请方参会人员。
评估组应预先熟悉申请方的相关材料,做好评估文件的准备。评估组现场评估包括:1、听取企业相关情况介绍;2、网络货运平台检查,按照评估表评估计分;3、查验相关材料原件和提取佐证材料;4、评估组讨论、编写评估报告;5、向申请方报告评估结果;6、听取申请方的说明和答疑。
现场评估要点:现场评估时评估组长要及时完成现场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提取,评估组对提取的材料要做完整性检查,提取的材料均加盖申请方公章,与申请方履行交接手续。现场评估结束后由评估组所在地评估办将现场提取材料及现场评估报告邮寄至中物联评估办。
(六)审定。中物联评估办对已完成现场评估企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组的公正性、材料提取是否齐全,评估报告的准确性、有无违规情况等。一个批次的评估工作完成后,中物联评估办向定期召开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委员会提交本批次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报告,交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委员会审核。
(七)公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统一提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八)通告。通过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同时向通过评审的企业发布正式文件、证书、牌匾,有效期三年。
(九)授牌。所有通过公告的企业统一参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举办授牌大会,届时中物联按照规定的授牌仪式向通过公告的企业颁发证书、牌匾。
三、企业评估审定指标要求: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企业需评定的指标分为必备指标和参考指标。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所申请的等级资质。
(1)必备指标。企业必须满足所申请等级的所有必备指标的要求,缺一不可;
(2)参考指标。企业必须满足所申请等级参考指标的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上。
四、复核制度。
所有通过评估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安排,对通过核准的企业,每三年参加一次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复核的企业将视为放弃资质。复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五、投诉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建立社会投诉机制,对经通告核准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服务水平实行社会监督,中物联评估办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上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负责处理投诉,凡服务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将取消其资质并向社会通告。
六、保密原则
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数据,评估方有保守机密的责任,未经受评估方书面许可,评估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评估纪律
中物联评估办和地方评估办有责任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派出的评估组和评估审核员进行监督。评估组或评估审核员凡在评估审核期间发生违反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或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评估审核工作行为的,中物联评估办将立即解散该评估组或撤销违规审核员资格。被撤销评估审核员资格的,不得再从事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办法
一、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T/CFLP 0024-2019)团体标准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办法》,为保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特制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办法。
二、根据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的需要,按照《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办法》,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日常管理赋予中物联物流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物联评估办)。中物联评估办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下,负责行业内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的推广实施、日常管理,统筹协调地方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中物联评估办职责如下:
1.在中物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工作的日常组织工作;
2.制定各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及评估相关的制度体系;
3.负责组建网络货运平台评估工作专家团队,制定管理办法,设置评估流程;
4.负责全国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机构的审查、设立、后期管理;
5.负责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审核员的培训及管理;
6.负责全国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计划下达;
7.负责组织协调网络货运平台参评企业评估工作的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及现场评估、公示、公告、授牌,以及复核工作;
8.负责组织召开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委员会会议;
9.负责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线上运行管理;
10.处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中的投诉建议。
三、为便于企业申报,发挥标准引领企业创新发展,带动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权,在条件具备、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较为集中的省市通过授权的方式设立地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网络货运平台评估办),负责授权区域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的推广。各省市物流行业协会(联合会)负责行政辖区内网络货运平台评估办资格的申请,地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办职责如下:
1.借助地方行业协会优势,向企业积极宣贯国家网络货运平台产业政策、网络货运平台标准,扩大标准在社会、行业的影响,培育和挖掘地方具备网络货运平台参评条件的企业,积极推动本地区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的开展;
2.负责地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办公室的日常运行;
3.负责本地区(授权范围内)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审核员的筛选、审查、推荐及后期的管理以及薪酬的发放;
4.负责参评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宣讲、解释工作,并负责申报环节的初审工作;
5.负责现场评估环节的工作衔接包括与参评企业的联络,协调确定双方人员、现场材料准备、确定会场、外来审核员交通及住宿的落实、会议环节的材料收集准备及完整性检查;
6.负责企业复核阶段的通知、材料检查及初审事宜。
四、为保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评估工作将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执行。审核员分为高级审核员和审核员。
1.审核员需具备下列条件:(1)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专业素养,无不良犯罪记录且身心健康;(2)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经评委会认定具有企业评估审核能力的人员;(3)从事过企业评估工作;(4)熟悉并了解网络货运平台业务的流程,业务要点;(5)必须由所在地的地方评估办推荐,经中物联审批同意后方可取得。
2.高级审核员需具备下列条件:(1)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专业素养,无不良犯罪记录且身心健康;(2)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经评委会认定有较高的网络货运平台业务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3)从事过企业评估工作,熟练掌握评估工作流程;(4)熟悉并了解网络货运平台业务的流程,业务要点;(5)具备发现、培养审核员的能力;(6)可独立带队开展供应链评估工作;(7)高级审核员必须在审核员的基础上获得;(8)必须由所在地的地方评估办推荐,经中物联审批同意后方可取得。
五、中物联评估办统一负责全国审核员的培训、管理和聘用。对符合条件的审核员聘用前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培训。经培训合格者,发给审核员证书。中物联评估办对聘用的审核员进行业务再培训,培训方式包括组织研讨会和企业现场评估等。
六、审核员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分类、建档;企业和审核员信息网络的建立、管理和服务;联系派遣评估组前往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直接参与评估审核工作,填报受评企业的现场评估报告。
审核员工作时需遵守以下行为守则:
1.严格遵守评估标准与审核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修改;
2.不得向参评企业提供评估咨询;
3.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严禁泄露参评企业的任何参评信息与商业秘密;
4.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或其他好处;
5.不得要求参评企业提高食宿接待标准;
6.不得向参评企业提出评估审核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7.不得以中物联评委会、评估办和地方评估办名义从事任何与评估审核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八、地方评估办的工作费用及审核员劳务费的分配及支付方式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收费办法》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劳务费管理办法》。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T/CFLP 0024-2019)团体标准,保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持续性,并动态反映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发展变化情况,依据《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办法》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复核期自通过评估获得证书的时间计起,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三条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复核工作,由中物联组织领导,中物联评估办组织实施,各地方评估办依据中物联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第四条 进入复核期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应在接到复核通知两个月内向地方评估办递交复核申请。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递交复核申请时,需登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网上申报系统(http://wlhy.chinawuliu.com.cn),按照已获得的资质级别发起复核申请,填报申请表、附表及上传系统要求的相关附件申报材料。
第五条 地方评估办自收到企业递交的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初审工作并将意见报中物联评估办;中物联评估办对复核申请进行再审。
第六条 中物联评估办根据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复核材料决定是否安排现场评估,中物联评估办负责下达复核计划及评审任务通知书,评估组成员由2-3名审核员组成,组长由中物联指定。
第七条 所有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通过复核评估,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一向社会通告,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八条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由于业务变动、内部合并重组、组织机构调整等原因不能如期进行复核评估的,应提出延期复核的书面申请,报地方评估办和中物联评估办。申请延期复核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两个批次)。
第九条 进入复核期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逾期未提出复核或延期复核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资格,经中物联评委会审核批准后,原有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资质失效,其结果由中物联向社会正式通告。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收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络货运平台服务能力评估指标》(T/CFLP 0024-2019)团体标准,中物联在行业内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为维护评估工作体系运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办法。
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过提供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服务,在企业自愿原则基础上经协商,向申报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
二、收费项目为评估申报费和审核公告费。
三、评估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材料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系统运行、电话、资料、档案保管等。审核公告费主要用于审核和公告工作费用,包括专职审核员、兼职审核员劳务费、技术专家顾问费、评估办房租水电费和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等。
四、收费标准与缴纳。
(一)初次评估企业收费标准。
1.评估申报费。1A-5A级的新评企业,评估申报费均为300元。
2.审核公告费。根据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等级,标准如下:
(1)1A、2A级——5000元;
(2)3A、4A级——9000元;
(3)5A级——15000元。
(二)升级评估企业及复核评估企业收费标准。
企业在升级及复核申请评估时,免收上述300元的评估申报费,审核公告费按上述初次评估标准的2/3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1)1A、2A级——3300元;
(2)3A、4A级——6000元;
(3)5A级——10000元。
(三)缴纳程序及方式。
所有申报企业在现场评估阶段,需按照中物联评估办下发的《评审任务通知书》的要求向中物联缴纳相关款项。
五、评估申报费300元归地方评估办所有。对地方评估办推荐评估的1A-5A级企业,中物联按实际完成评估流程的企业数量,从收取的审核公告费(税后)中按25%的比例向该地方评估办支付工作费用;另外,若地方评估办推荐评估的3A-5A级企业当批次合计达到10家及以上,则超出部分的3A-5A级企业的支付比例为30%。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工作,调动评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障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财务和税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评估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
二、中物联评估办根据工作量,向从事现场评估工作的审核人员发放一定数量的劳务费用。
三、评估工作劳务费发放对象是取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审核员证的审核员。
四、评估工作劳务费从参评企业缴纳的费用中支付,并由中物联统一发放。
五、评估工作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初次评估及升级评估时,评估组员每人每家企业300元人民币,评估组长每人每家企业350元人民币。复核评估时,评估组员每人每家企业100元人民币,评估组长每人每家企业125元人民币。
六、评估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参评企业实报实销。现场评估时间为一天。
七、评估工作劳务费发放实行实名制。由中物联评估办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