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代开特点
与无车承运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相比,网络货运平台代开有以下特点:
1、代开票的对象范围扩大税总函(2019)405号通知最大的改变是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无车承运人背景下,无车承运人只能代开票规定会员必须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即开票的应用对象并没有直接到个体户或不具有企业身份的司机。税总函(2019)405号将开票的应用对象变为个体户或不具有企业身份的司机。
2、代开票货车限制取消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这一点在579号文中是完全没有的,此次明确规定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车,基本上就是4.2米以内的蓝牌货车,不再要求道路运输证和运输许可证,只要一个相对应的驾驶证就能拉货。
3、明确代开票业务范围仅限撮合业务代开票,假设平台作为撮合方,业务发生在平台的客户(货主方)和平台会员(包括个体司机、小规模纳税人)的订单,平台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无车试点涉税问题
税总函〔2017〕579号确认了无车承运人模式,一方面无车承运人是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增加地方财税收入,提高地方服务业GDP占比,需出台相应扶持政策,支持无车承运人发展。
但是另一方面无车承运人部分企业对自身的定位和认知不准确,仅仅是希望通过获得试点资格得到政策扶持,拿证开运输发票。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前期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第一批拿到资质的企业,大多找到了税收洼地有更好的财税返还政策,其中有些企业不是真实做承运,而是把一些物流企业运输行为线上化后,满足开票要求,最后成为“过票公司”。
除了拿证开运输发票的问题外,无车承运人部分解决了承运代开发票的问题。通过与无车承运人主体合作,真正提供运输服务的大都是个体运输户。需要选择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手续比较繁琐,很难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一些运输公司选择以企业名义购买油卡并将其分发给个体司机,运输企业根据购买油卡的票据,在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进项税的扣除。
其次,个体司机定期收取过桥费发票,完成增值税抵扣,其他个体司机不能提供发票的部分,由运输企业自行解决。采取上述措施确实可以对进项税扣除问题作出一定的补救,但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实际上,企业支付的燃料和桥梁过桥费远远超过自己的车辆和租用的车辆所能消耗的燃油总量,而收取个体司机发票所取得的过桥费的比例,则不合常规。
二是公司率先承担燃油和过路费,改变发票类型。这一操作使公司的成本上升,公司的财务部无法根据真实账目有效地控制成本。为了能够抵扣进项税,运输公司的操作也增加了税收风险。
无车承运人实行货运小规模纳税人由使用人代开发票政策。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规范运输公司的发票也可以增加税收,降低运输企业的税收风险。
当然无车承运人的代开发票因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践中出现很多司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的情况,同时也增加了相应的财务成本,设立企业也给司机增加了成本和法律风险,并带来了不便。
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问题
虽然网络货运解决了物流货运企业的现实需求,同时相对于无车承运人,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放松了不少,且在无车承运人试点后全国铺开。
网络货运可以和原无车承运一样与委托方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即可开具9%道路运输行业增值税发票,而不受是否拥有自有运输车辆条件限制。全面肯定了无车承运人作为道路运输业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
但是目前网络货运所面临的最大税负问题是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即:虽然现在网络货运可以给货主提供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货主发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但只是将这些问题由货主转嫁到网络货运平台一方而已。
按照《通知》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的纳税人,如果符合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件、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注册为平台会员等4个条件,即使未办理工商登记,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就其在平台承揽的货运业务,向试点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在我国具有开票资质的只有企业,而占领国内80%左右运输市场的是个体运输户,它们没有资质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通过网络货运平台为承运人代开发票的税率为3%,而网络开票平台开具的是9%,存在6%的税率差,影响了网络开票平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现有情况下网络货运下物流企业涉及以下几种涉税风险较大的行为:
1、网络货运平台允许个体运输户以其名义购买车辆,并将其车辆购买发票作进项抵扣。
该种情况下,往往司机采取的是挂靠模式,实践中也存在国内有80%以上的卡车司机属于散户,势单力薄,资金不足,买车时都会选择贷款的方式,往往采取以下模式:卡车司机通过小贷公司贷出款项替网络货运平台购买卡车,网络货运平台并将卡车抵押给小贷公司并与卡车司机签订挂靠协议,此时网络货运平台获得了卡车的增值税发票,而卡车的贷款由卡车司机向小贷欧公司支付。
该种模式下,网络货运平台并没有支付购车款但是获得了挂靠车辆,其公司的进项和固定资产增加,相应的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借此以“购车款”的方式通过提现等方式套现。
2、网络货运平台虚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直接虚购成品油增值税发票,这种作法简单粗暴,但是涉税风险大,往往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为物流解决油票问题,通过和加油站合作,将加油站加油但不开具发票的加油量以购买油品再销售的方式确认为网络货运平台消耗的汽柴油。
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其中关于成品油市场方面指出: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部分地区比如浙江自贸区取消了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在这种模式下,商业模式上企业通过购买加油站加油卡然后再销售给加油但不要发票的客户行得通,但是有相关法税风险,一是加油的客户并没有和购买加油卡的物流企业达成买卖的合意;二是从税务角度看上述油品消费并不在物流过程中,实质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网络货运平台与运输个体户签订单次租赁协议:成本项目很难与单次租赁精确匹配,有较高的虚开稽查风险
税务执法人员普遍认为只有自有车辆或长期租赁车辆的运营产生的生产成本才能进入到运输公司进行抵扣
看一下税务问题打击力度:倒查20年!追缴税费67.32亿元
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了解到,今年1~7月,内蒙古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涉煤领域信访举报831件、问题线索1405件,立案167件,严肃查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杰等12名厅局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督促相关部门追缴税费67.32亿元、采矿权收益资金48.36亿元。这些案件均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全国煤炭大省,12个盟市中有11个分布着煤炭资源,近年涉煤腐败案频发,不少官员“因煤落马”。“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污染政治生态的最大‘毒瘤’和源头,必须坚决割除掉、彻底清除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说。今年2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出纪检监察建议后,当天,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2000年以来内蒙古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方位透视会诊。
在问题全面排查大起底的基础上,内蒙古决定从7个方面严查煤炭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在煤炭转化项目兑现率方面,内蒙古对煤炭资源配置先后采取行政配置和市场化配置两种方式。该政策从2003年开始实行,到2004年提出坚持实行,再到2011年前转化部分资源价款优惠50%,再到2011年5月11日后取消优惠、上调出让收益单价,最后到2019年1月1日起彻底取消资源配置,已实行了近20年。在此期间,涌现出大批配置资源企业,其中煤转电、煤转油、煤转气等大中型当地企业履行了转化承诺,为当地就业、税收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不乏一些外地制造型企业以“高大上”项目配置取得资源后,消极推进,无法兑现转化率,甚至将到手矿业权牟利转让,剥离脱壳,不了了之。此类问题将可能在这次整治中重新评价,涉及的违规取得的煤炭资源甚至矿业权,均有可能被收回。
此外,大排查还包括国有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标准和资源储量的确定,涉煤领域交易环节涉税,能源、环评、水土、林业资源等行政监管失职,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获取涉煤利益等方面。
内蒙古紧盯煤炭资源领域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发现了一批问题和问题线索,一连串涉煤腐败官员落马。内蒙古倒查20年涉煤腐败问题,也让终身负责制落到了实处。追究历史责任不仅是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更是形成了有力震慑。其中,已退休7年之久的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原总法律顾问李永先,是此次“煤炭反腐风暴”中最先被查的人员。(新闻来源新浪网)
产业互联网定义:产业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连接企业与企业之间商品流通,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具体包括B2B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等多种平台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