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
第二条 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告知承诺书中的告知内容,并将告知承诺书在市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公示。告知内容包括:
(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的渠道;
(五)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各区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时应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承诺书及材料须符合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备或未按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区运输管理机构(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不公示;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不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或未按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区运输管理机构(部门)责令其在20日内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六个月至一年 。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申请人的日常监管,发现其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按照本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于本意见第七条的情形,申请人在20日内整改完毕,可向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区运输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检查,认为确已修复完毕的,根据其修复情况可缩短公示期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申请人对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将处理建议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格式以市政务服务局统一格式要求设计编印,全市各区样式统一、内容一致。样式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网络货运经营许可)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网络货运经营许可
(二)事项依据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
第二条 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六条 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第七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第八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准予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具备《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要求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
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
2.《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3.《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4.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违诺惩戒
1.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备或未按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不公示;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不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或未按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在20日内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六个月至一年。
(五)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审批通过。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申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申请人对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将处理建议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可通过12328,12345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 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已达到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具体是:1.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2.具备《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要求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产业互联网定义:产业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连接企业与企业之间商品流通,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具体包括B2B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等多种平台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