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在一个学术报告中谈及供应链金融信任形成时,论及到一个对帮助理解金融科技的管理学理论,即网络行动者理论,这个理论最早由社会学家Callon和Latour提出,他们认为行动者网络是分析人类和非人类行动者共同实现特定目标以满足不同利益需求的过程,该理论认为行动者之间存在关系,这些行为者不一定是人类,也可以是无生命的物体或过程。
这一理论无疑说明管理活动中除了经济人以外,经营物和技术也是促进利益实现的能动体,非人类化的客观主体从被动的管理对象转化成了业务活动中积极参与者。显然,这一管理理论对于理解如何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即需要通过数字技术将供应链金融运营中各经济主体和业务、资产和活动连接成一个互动互信的网络,形成“信任链”,这是建立数字信任的基础,也是供应链金融能持续发展的关键。
对于“信任链”,我的理解是因为相互关联和高度整合的各类主体(包括人类行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构成了相互连接可视化、相互作用可溯化、相互作为可核化,而形成的对供应链各主体、各要素、各行为符合公认预期的状态。
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显然有三个维度:一是信任的来源主体既来自于供应链金融运营中的组织或经济主体,也来自于客观的要素主体,两者共同作用,推动信任形成;二是信任的发展过程不是基于经济主体之间长期持续交易而形成的情感认同,而是需要不断洞察信任危机(识别供应链金融中造成信息不对称或者产生风险的根源)、动员信任主体(根据行业场景恰当地组织相应的组织、业务和技术,形成相互关联的体系)、整合信任要素(建立促进信息对称和信任产生的新要素)、重塑信任关系(即建构促进供应链金融持续发展的管理体系);三是信任管理的手段不再是单纯的组织间关系评估和绩效测度,而是因为数字技术实现的信息数字密度的迭代和强化,亦即描绘交易关系和交易网络真实性的数字标签的完善和丰富。
出于上述三个维度的考虑,信任链的确立需要通过“四个可信链”来建设,即“可信交易链”、“可信资产链”、“可信行为链”、“可信制度链”。
“可信交易链”指的是确保供应链交易真实可信赖。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交易要素的规范化,目前之所以中国供应链产业链建设任重道远,一个主要的障碍是行业级的标准和规范远没有广泛建立,这无疑对金融活动的开展构成了挑战,因此,如何实现行业技术参数、合约、各类函证、发票(该要素已经实现了规范化)的标准规范是建设可信交易链的基础设施;二是交易流程知识的体系化也是可信交易链建设的关键,即如何从寻源、订单、交易(询价、条款、签约)、质保、履约、处置全过程形成流程知识;三是形成稳态的交易网络和生态,即供应商、渠道商、客户方、物流商、管理方所形成的交易网络是否具有生产力、稳健性和创造力,没有形成健康的网络和生态,很难确保交易关系的高质量。
“可信资产链”涉及到供应链运营中的业务或资产是否真实可信赖,由于经济人的机会主义或道德风险,可信交易不一定是可信资产,因此,可信资产链是与可信交易链是互为补充、互为能动的体系,或者说反映了非人类行动者的网络体系。
可信资产链同样需要解决三个层面问题:一是有关业务和资产要素的规范,诸如质量、形状、数量、装载、价值、运单、仓单、面单等要素规范化;二是仓、配、运、转的流程管理,仓指的不仅是仓储管理的数字化,而是多级仓之间(也包括海外仓、境内仓之间)流程管理数字化,同样配和运也是关注流程的管理以及流程质量管理。运专指的是在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商品物启运、到达或中转港口码头的流程管理以及运营质量管理;三是物流枢纽网络的形成以及物流资源的建构与获取。
“可信行为链”是链接“可信交易链”和“可信资产链”的纽带,其目的在于保证所有经济人以及非经济人行为可靠、真实与有效。诸如,在我国之所以仓单质押或存货融资难以开展,是因为在我国商业现实中货权与物权的非统一性造成,因此,要推动这一金融业务顺利开展,就需要明确商业行为和商业状态。
可信行为链同样需要三个层面的建设与管理:一是对采购、技术、生产、营销等政策和行为要素的判断和管理,诸如当一个非电子行业的企业采购电子元器件时,其行为要素就要受到质疑;二是行为过程管理,即任何的交易和资产变化都需要判定因何事、出何处、在何时、做何为;三是需要充分调查了解供应链金融中的参与者行为发生的一致性、合规性,与环境的吻合性、与战略方向的契合性等。
上述三个可信链针对的是供应链金融理性发展的商业运营,而保障上述三个可信的最底层基础设施是“可信制度链”。可信的制度体系是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框架,也是商业文明形成的磐石,“可信制度链”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解决也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供应链金融活动要素的规范,即从交易形成、交易确认、挂账、开票、支付、清分等各环节都需要制定一些基本规范。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开展遇到的主要挑战在于由于对供应链各环节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使得“耍流氓”行为成为惯例,诸如,供应商交货而不挂账,以否认应收账款的事实,从而逃避清理应收账款、加速中小企业支付的要求。再如,交易而不确权的行为,或者核心企业以不能对外担保的名义,拒绝任何形式的自有产品回购,将风险推卸给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等,这些都是阻碍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毒瘤;
二是供应链金融产品的规范。近些年来,随着供应链金融逐渐为社会各界广泛接受,供应链金融产品也逐渐丰富,但是,这些产品的运营流程需要加以规范管理。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金融产品便是以各种“单”、“信”、“证”为代表的电子应收应付凭证的拆分、流转、贴现,这些产品的出现本应是促进产业金融发展,让核心企业的信用能在多级供应链实现穿透,惠顾中小企业,然而,由于不规范的行为使得该类产品遍地开花,反而成为了掠夺中小企业、金融杠杆化的新手段、新工具。
如何保证每次拆分流转背后的贸易、资产真实性、电子凭证的期限规定,以及贴现机构的规范等等都是需要制度来保障;三是供应链金融监管体系规范。供应链金融是一种产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一种新型的产融创新,如何管理仍然是一个大的课题,这包括在维系有效监管的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这包括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随之随用、随借随还的融资管理体系、远程开户、二类户以及跨行支付清分问题、数字治理和数字监管问题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踏踏实实研究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