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粤金监函〔2019〕872号
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
今年5月开展全省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以来,我省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经营行为不断规范,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但总体上“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业务异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影响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巩固专项清理排查成果,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关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等6方面的工作部署,重点推进落实各项监管指标和要求,稳妥实施分类处置,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制定纳入监管名单,健全日常监管制度,防范化解可能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工作步骤
以银保监会提出的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倒排时间和任务,主要分企业自查、非现场系统核查、现场检查、分类处置和纳入监管名单五个环节,前四个环节可交互实施。
(一)企业自查。对照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企业可登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有关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负面清单,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良资产管理、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资产占净资产比率等若干监管指标和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进行业务调整,满足各项监管标准和要求。
(二)非现场系统核查。商业保理企业自行登录广东省地方金融数据快报系统(下称“省快报系统”网址:https://fdrs.gzclearing.com:8088)上传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2018年度和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通过系统填写近6个月纳税记录、社保记录,并上传佐证材料。各市金融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上传省快报系统资料的完整性作出核查,并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三)现场检查。完成自查满足各项监管标准和要求,且通过非现场系统核查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属地市级金融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各市金融主管部门组织,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企业落实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监管标准和要求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必要时,可协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提供企业经营、税收信息。现场检查结束后,各市金融主管部门填写《广东省商业保理企业现场检查登记表》(附件2),并登录省快报系统上报,确保“一企一表”。
(四)分类处置。分类处置由各市金融主管部门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组织实施。对“空壳”“失联”等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各市金融主管部门应事前统一通告(通告样式附后,具体内容可根据各地级市清理规范情况进行调整),维护企业权益。要严格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企业整改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整改验收完成后填写《广东省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商业保理企业整改验收确认表》(附件3)和《广东省商业保理企业现场检查登记表》,并登录省快报系统上报,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五)纳入监管名单。各市金融主管部门按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有关规定,将正常经营类企业、非正常经营类验收合格企业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验收合格企业纳入监管名单,填写《广东省纳入监管商业保理企业名单》(附件4),于2020年6月20日前报送我局,之后可分批分次报送。全省纳入监管名单由我局汇总各市名单,会省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专责小组成员单位确定,并报告银保监会后进行公示。对未能纳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各市金融主管部门应建立名录库,加强跟踪管理,引导企业良性退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市金融主管部门要采取组织宣讲会、印发宣传手册、网站公告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每个商业保理企业知晓监管标准和要求。要积极营造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行业发展氛围。要优化营商环境,主动了解企业诉求,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主动拥抱监管,防止企业误解误读有关政策,产生不必要的恐慌。
(二)严格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在国家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变更按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办理。确有必要新设或变更的,由各市金融主管部门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书面报送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广东自贸试验区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商业保理企业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落实属地责任。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已设立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领导小组的市,要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协调成员单位合力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其他市要进一步落实协作机制,牵头会同级有关部门按我局此前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的通知》(粤金函〔2019〕748号)中明确的部门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形成合力。商业保理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管由总公司住所地所在地区市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按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第二十一条办理。深圳市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可参考本通知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四)严格行业自律。要始终把提高商业保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激发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行风行纪放在突出位置,以行业自身形象赢得社会尊重和信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对商业保理行业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五)及时报送材料。各市完成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请于2020年6月20日前书面报送我局监管二处(深圳市有关材料径报银保监会,抄报我局),以便我局汇总上报银保监会。
附件: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略)
2.广东省商业保理企业现场检查登记表.xlsx
3.广东省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商业保理企业整改验收确认表.xlsx
4.纳入监管名单样式.xlsx
5.通告样式.doc
(联系人:何宇辉,联系电话:020-83135171,电子邮箱:dfjrjgj_jgec@gd.gov.cn)
广东金融网 http://gdjr.gd.gov.cn/jrzx/tzgg/content/post_27186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