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与贸易型融资的法律理解与实践启示
资金空转型融资型贸易,顾名思义,该类型业务模式中并不存在实际货物交付而仅有资金流动,且资金的实际出资人最终将收回该笔资金,简言之为“为融资而贸易”,一般表现为“A-B-C-A”的循环贸易或者“A-B-C”(A、C 通常为显性或隐性关联方)非闭环贸易模式。该类模式既不存在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要件,权利义务要件与买卖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但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吻合,因此实践中通常被法院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