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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落地 超万家融资租赁公司面临行业洗牌

作者:张末冬 陈彦蓉来源:金融时报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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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行业迎来统一规范整改与监管。

        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加强监管指标约束、厘清监管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要求。

        其中在集中度方面,《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提出最低占比要求,并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明确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集中度要求,并规定其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进一步引导融资租赁回归主业。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发展总体保持平稳态势。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不过,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办法》要求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并进行针对性安排,此举将规范市场。

01

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监督办法被业内期待已久。早在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2020年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在谈到《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办法》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明确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限定等。

        二是落实指标约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合规监管约束。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管理等监管指标内容。

        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计提准备金、租赁物评估管理等制度。

        四是实施分类处置。明确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地方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上述负责人还强调,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我们增加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他指出。

02

结合行业特征设置集中度要求

        不过同时也要看到,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办法》在经营规则方面也对二者进行了适度区别。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而在广受关注的集中度管理领域,《办法》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对集中度、关联度设定的具体监管指标。

        实际上,在融资租赁行业内,有部分具有产业集团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服务的客户主要为集团内部关联方。“对于我们这类央企租赁公司而言,目前主要租赁业务主要集中在央企产业内部。”北京某央企背景融资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办法》的出台也将促使我们尽快走市场化道路,外部业务比例也将提高。

        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磊表示,对于主要以集团内部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考虑未来的市场化转型压力,相关租赁公司需结合集团内部资源、现有业务和公司未来转型要求,挑选合适的业务方向,逐步推进市场化转型。

03

适当延长过渡期 更好发挥普惠效用

        此外,在《办法》中还设置了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对此,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杨钢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年过渡期的安排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业内一些公司对于高强度密切监管带来的转型变化的挑战的担忧,给出了一个窗口期进行经营方式、业务模式改变和管理水平提升,但是每个公司自身的基因会导致各自的情况完全不同,向市场化经营转变对于很多公司来说并不是一朝一夕,当然一定程度上也将激发出公司的创新力。

        可预见的是,《办法》的发布将对融资租赁公司产生深远影响。融资租赁公司自身该采取何种措施以更好适应行业新规?张磊建议,各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评估目前的租赁物管理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完善包括租赁物确权、租赁物管理、租赁物价值评估、租赁物价值监测、租赁物余值管理等各项流程制度,逐步建立租赁物管理的信息化,实现融资向融物的转型。

        值得关注的是,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业务由商务厅统一划归至银保监会监管后,除了融资租赁的相关监管办法外,《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也相继落地。这将厘清行业发展框架,明细监管要求,继而化解金融风险,使几类机构更好发挥差异化补充作用,通过各自独特业务模式和渠道,直接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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