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具体化:
1、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易陷入的误区
1、业务真实性
很多人认为,网络货运平台的业务只要实际发生了运输行为,就能保证业务真实。其实不然,网络货运服务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平台在其中需要起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的作用,因此发生真实运输行为并不代表网络货运平台业务真实性得到保障,还需要平台实际发挥资源调配的作用,并且在人车准入、运输轨迹、装卸车验收等环节切实做到合规监控。
2、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托运人在平台下单时,应当结合实际运输需求,按照市场价格合理发布运价。
个别托运人通过平台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后,为便捷自身操作,将多个运输任务及其运费汇入一条运单;在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取得联系后,实际承运人承运运单以外的运输任务,通过平台在一条运单中结算运费,开具发票。
上述额外运输任务虽实际发生,但平台未对其发挥配置资源、轨迹监控等作用,未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运单金额远远高于平台实际承运任务市场金额的情况,存在虚开发票之嫌疑。
三、价值与未来
网络货运平台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全国范围内的车源和货源,打破原有限制,形成覆盖全国的货源、运力资源池,提高组织优化、集约化程度,降低社会和企业的物流成本。
网络货运平台发挥巨大能量的同时,合规经营也成为了行业内逐渐关注的焦点,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才是长久的经营之道。
产业互联网定义:产业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连接企业与企业之间商品流通,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具体包括B2B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等多种平台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