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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以守正为根基谋求创新发展

作者:宋珏遐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2022-03-24

摘要:

  近年来,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金融科技应用铺开,金融政策大力支持,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参与到了供应链金融生态中,并进行产品服务的创新优化,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在多元资金支持下得以提高。不过在此过程中,市场上也不乏对供应链金融实质的讨论及对其潜在风险的担忧。如何在产品、机制创新和广阔市场前景下实现规范发展,成为供应链金融下一阶段必须面对的问题。

  “事实上,供应链金融在国内实现快速发展也就是近几年的事情。我们在成立之初(2015年前后)与银行进行对接时,他们还较多地依赖抵押、风险兜底等传统业务模式;随着之后几年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金融科技应用铺开,金融政策大力支持,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参与到了供应链金融生态中,并进行产品服务的创新优化,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在多元资金支持下得以提高。”一位头部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业务负责人在采访中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调研整理,2015年至2018年,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每年以约14%的速度在增长,2019年中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达到22万亿元,较2018年增长26%;灼识咨询也给出预估,预计到2024年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将达到40.3万亿元。不过在这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市场上也不乏对供应链金融实质的讨论及对其潜在风险的担忧。如何在产品、机制创新和广阔市场前景下实现规范发展,成为供应链金融下一阶段必须面对的问题。

  供应链金融与账期博弈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被业内人士反复提及,这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第一份专门针对供应链金融的文件。某互联网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点出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三个关键词,分别是“供应链”“核心企业”和“三流(即资金流、货物流和信息流)”,其对应的是供应链金融的特征和风控要点。从业务的底层逻辑看,供应链金融通过核心企业的信用传导,能够帮助与其有相对稳定交易关系的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同时,核心企业也保有相对充裕的现金流来提升竞争力。

  部分市场主体对于供应链金融实质的讨论正源于此——既然供应链金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账期影响,那么核心企业会不会因此进一步拉长中小微企业的账期?

  “核心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账期博弈本质上是商业行为,在供应链融资模式发展前就一直存在。交易过程中话语权大的一方通过设置货款账期来降低经营成本,是商业规则决定的。”上述业务负责人认为,除了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核心企业也需要考量供应链的稳定性,如果部分供应商资金链紧张,自身生产经营也会受影响。“账期博弈不能影响交易达成,相应地,供应链金融也就很难成为真正影响账期的因素。”

  更关键的是,供应链金融在实践中确实能更充分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近几年金融服务覆盖面已有明显扩大,但面向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等贷款模式所能提供的资金支持有限,尤其是对那些经营占用资金较多的产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正好能够弥补这一需求缺口,同时,银行通过这一渠道积累足够丰富的客户信息后,也能提供更多的综合化服务,这是供应链金融近年来得到明确政策支持的重要原因。

  “要缓解账期带来的资金紧张,短期看可以通过融资,但最根本的还是优化小微企业营商环境,减少无故拉长账期或故意拖欠货款的情况。”一位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对此,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进行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也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今年年初,国资委面向中央企业再次提出要求,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

  兼顾服务平台和资金渠道监管

  除了对核心企业账期的管理,近两年供应链金融监管内容逐步完善,涉及各类具体业务风险的监管红线正在被构建起来。具体来看,《指导意见》基于供应链金融的风控要点,即核心企业信用风险和交易背景真实性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总体风险和核心企业风险管控,还明确要强化真实性审查和合规管理。2020年,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给出更细化风控指导的基础上,《意见》要求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

  对于供应链金融众多的参与方来说,他们欢迎更加完备的监管约束和指导机制,虽然短期看可能会影响部分业务开展,但中长期有利于形成相对稳定和健康的行业生态,相应的资金来源也会更丰富。“兼顾服务平台和资金来源,下一阶段针对供应链融资模式,应着眼于构建更为完善的监管框架。”商业保理专委会学术委员李新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的准入监管和业务披露机制应尽快建立起来,服务平台所提供的信息深度参与着供应链融资业务,只有有效监管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异化,并真正落实各部门对业务实质、账期、服务费用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对于实际业务中新发现的潜在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应给予金融机构及时的风控指导,还应谨慎防范可能存在的涉众风险。

  此外李新征还强调,目前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被广泛使用的“可拆分多级流转类电子债权凭证”,其转让和拆分行为还无法适用任何法律或司法解释。无论其在未来是否可以继续支持供应链融资,明确的法规认证和司法解释,都是合理创新和有效监管的大前提。

  金融科技应更多着力真实性和开放性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创新,往往伴随着金融科技应用的创新。对于我们来说金融科技应作为手段,来促进业务的规范发展。”前述服务平台业务负责人表示。

  对于金融科技手段的运用,《意见》给出明确方向——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基于此,现阶段供应链金融头部参与方对金融科技的技术突破主要集中在隐私计算、人工智能等方面。据行业内人士介绍,像央企、商业银行、电商平台等,他们本身就是国内较早接触金融科技或第一批开展数字化转型的市场主体,在验证交易背景真实性方面已掌握一定的技术和经验。而对隐私计算、人工智能的技术突破和应用探索可以帮助供应链金融行业在影响客户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实现更多方面、立体的交易真实性验证。

  与此同时,受访商业银行表示,供应链金融标准化建设也可以通过提高业务数字化水平、破除行业和信息壁垒,进一步赋能供应链融资模式。

  今年2月份发布的《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单列了供应链金融标准化建设的目标,明确推动与金融机构共享的流程、接口、使用、安全等数字信息管理技术标准建设,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建设等内容。从业务实操的角度,业内人士认为其对供应链金融发展有多重意义。一是便捷、高效地对接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有助于企业,尤其是缺少不动产抵押物的小微企业更好地盘活动产资产、获得融资支持;同时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发展动产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二是完善信息管理技术标准等建设有利于科技平台与金融机构的技术互认,形成行业统一规范,能大大提高金融机构在监管数据采集、计算、分析等实际工作应用的技术开发效率,筑牢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技术支撑,提升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和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能力。三是科技金融产品标准可以更好帮助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体系,提高金融与供应链的整合度和协同度。有利于重塑传统的金融业务体系和信用评估框架,为更多市场主体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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