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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支付!工信部直面解决中小企业应收帐款问题

作者:记者张铭研来源:贸易金融

2019-09-09

        9月4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的意见,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

        工信部在官网称,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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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应30日内付款

        《意见》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意见》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在付款期限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迟延支付应该付哪些责任呢?《意见》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迟延支付给中小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逾期利息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赔偿实际损失。

        大型企业不得已滥用优势地位。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大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如此重要?

        众所周知,应收账款是中小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中小企业债权较大比重,如果中小企业不能及时收回应收款项,会对企业资金的流动性产生有很大影响。

        因此,国家出台《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大企业从小企业采购付款的期限进行监管,解决大小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地位不对等而产生的回款慢的问题,这对中小企业十分重要,甚至关系到中小企业的生死存亡。

        其实,由于民营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尤为激烈,赊销是其基本特征。尤其是大企业的赊销可以扩大企业的销路,增加企业的收入。

        但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过高或者过低对于企业来说都是不利的。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过高,证明企业的销售收入大多都是赊销,放宽了销售商品的信用度,这样长期下来,最终都会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从而给公司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造成很大的风险。

        大企业应付账款过多则证明大企业可能利用自己在行业的地位,为了缓解自身资金压力而占用其他企业的资金,长期来看,这很可能会影响和其他企业的合作,降低自己的商业信用,同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中小企业作为一个国家经济的"底座",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并且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在经济增速换挡和世界经济发展放缓的影响下,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不过,随着有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中小企业慢慢走上平稳、健康的发展道路。

        此外,中小企业应该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内控措施,可以促进应收账款的按时收回,提高资金周转速度。中小企业还应该制定应收账款的管理目标,使赊销所带来的利益和由此产生的信用成本达到最佳组合。在赊销发生后,确定合理的收账政策,及时收回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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