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自12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力争到2027年,浙江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
《意见》所称的总部,具体指哪些? 总部认定标准是什么? 《意见》提出,总部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符合定义要求,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 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总部,上述条款中母公司资产总额、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简称“央企总部”。在浙江省内注册,由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由央企总部在浙江省内注册,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意见》提到,省商务厅负责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认定管理工作;省经信厅负责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认定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央企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对接、引进和认定管理工作;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单位。 有啥政策支持? 人才保障 积极组织人力资源机构对接服务总部,提高有效的市场化人才服务水平,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审批服务 产业集聚 用地用房支持 创新支持 对总部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研发项目,参与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升级重大项目的,各地依法依规给予相关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总部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攻关。 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