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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保证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以假乱真的骗局

作者:票交中心来源:票交中心

2020-03-13

       随着电子商票的普及,票据业务操作更加灵活性,近年来票据业务得到迅速发展。票据融资业务不仅可以帮助其解决资金融通的问题,为企业提供了最便捷的融资渠道和最低成本的资金,而且票据作为连接的企业和银行之间的桥梁工具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票据规模发展的同时,票据业务风险也引起市场的关注。

       3月4日,上海票交中心发布关于“保证待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提示。

       票据市场上出现不法分子偷换票据“签收”的概念,将尚未经承兑的“银行承兑”票据,通过发起“保证申请”的方式“卖”给企业。由于个别企业不熟悉票据流通业务规则,接收时未仔细鉴别提示签收的申请类型,导致其产生资金损失及因为提供保证承担票据保证责任,被不法分子诈骗利益受损。

       所以提示各位,提高企业客户的风险意识,防范此类票据业务风险。

       首先,在电票系统的业务规则设计中,为提升出票人的信用,完成出票登记的票据,可在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前,先行进行出票保证。出票保证完成后,保证人作为出票人的连带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企业不完全了解该系统特性及相关规则误导企业签收票据。做好对企业客户的票据业务知识普及和宣传培训工作。告知企业市场上出现的欺诈手段,提高企业防骗意识,防止利益受损。

       其次引导企业使用正规金融机构票据服务,提醒企业财务人员不可贪图小利,应引导其在正规金融机构中办理票据业务,切勿通过票据中介、民间贴现等手段,进行票据方面的投资牟获利益。

       最后要优化完善内部系统,完善企业网银端票据信息展示功能,确保信息展示完整、正确。要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报文规范准确判断票据当前流转状态,并在内部系统和网上银行的客户界面对票据是否已承兑、承兑人、承兑日期等关键信息以醒目的方式向操作人员和企业客户充分展示,避免因信息展示不完整不及时引发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经济纠纷。

票据市场上出现的票据状况为“提示保证待签收”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法》中提到,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如果此时的保证人签收了票据,其效力仅仅是“给出票人的票据债务提供了担保”,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票据也不可能显示在签收人“账户上”,因为此时的票据还没有承兑,按照《电子票据业务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根本就不能交付给收款人,由收款人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

       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保证人对出票人(被保证人)保证后,还应当由出票人继续向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承兑后票据状况显示为“提示承兑已签收”,然后才能以“提示收票申请”背书给收款人,收款人作“提示收票已签收”后,票据才“正式到账”。

       因此,无论收款人对“提示保证待签收”票据是否签收,票据都不可能到“收款人”手中。

       票据专家任恩林先生建议,企业收到票据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注意票据是否为“背书待签收”;二是查看票据是否有承兑日期,因为银行承兑完成后系统会显示承兑日期。票交中心提示各位,对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的票一律不予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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