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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供应链金融保理模式探讨

作者:贸易金融圈来源:贸易金融圈

2020-04-02

         一、城投公司供应链金融保理概述

         (一)城投公司定义

         城投公司(又称“城投平台”)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全国各大城市政府投资融资平台,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是特殊市场经营体。在央地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情况下,过去城投平台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上扮演了重要角色。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后剥离城投平台地方政府融资职能,2017年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50号文”)指出,“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1]。城投公司正逐步转型,走向市场化运作。

         (二)保理的定义及特点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指卖方将当下或未来的在同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应收账款向保理商转让,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融资、买方信用估算、销售户头管控、主体信用保证、催款等一揽子全方位的服务方式。这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目前市场化的保理形式包括国内保理、国际保理、直接保理、反向保理、联合保理、再保理等。

         保理以应收账款为核心,围绕应收账款开展业务。我国保理行业起步较晚,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近年来保理业务量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保理市场,目前保理业务与科技加速融合、创新活跃,但保理对经济的贡献率还有待提高 ,且我国保理业务相关政策法规环境和监管机制逐步完善[2]。

         (三)城投公司供应链金融保理的特点

         对城投公司的历史功能定位进行追根溯源,其发展的本质是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城镇化发展以及稳定经济增长的资金需求。因此城投公司的历史功能定位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融资载体。二是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平台。故,城投公司的历史功能让其融资具有非市场化的属性特征。城投平台坐拥大量国有资产,主要的项目建设以为民生服务的公益性项目为主[1],因此,对于适合嵌入供应链金融的保理业务形态主要为依托城市基建、城区棚改项目的应付账款转让融资,根据具体形态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正向保理、反向保理、保理池融资以及票据保理融资等。这些供应链金融保理的业务形式以城投公司为核心企业,为其上游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同时缓解了城投公司的资金压力。在实际业务中,多以依托城投公司信用,对接资金多采用银行授信及ABS 的模式。城投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保理将突破依托银行授信的传统融资渠道,发展潜力巨大。

         二、供应链金融保理领域的监管法规和政策

         供应链金融保理是一个基于供应链金融和保理的交互区域[3],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和保理都持鼓励和规范发展的态度。2018年保理行业纳入银保监监管,2019年10月31日,银保监会第一次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205号文”)。205号文从商业保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监管责任和优化营商环境等6个方面对全国商业保理行业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监管要求。下表为部分供应链金融及保理相关监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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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部分数据来源《房地产企业供应链金融保理:模式、架构及风险管理》

         纵览我国近年对供应金融及保理行业的法规政策内容,多为鼓励、支持、引导型的政策,保理205号文的发布,更是国家对保理行业的规范与推动,供应链金融保理具有良好的前景和广阔的市场,但我国供应链金融保理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仍需政策的支持与业内的共同努力。

         三、城投公司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模式

         目前,城投公司仍主要承担城市建设的职能,相关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持、土地运作、运营收入、银行借款及债券发行。基于城投公司的特殊性,本文重点讨论基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项目的供应链金融保理融资模式。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正向保理

         正向保理是由债权人申请融资将其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保理形式,在实践中最常用的业务模式。在正向保理业务模式中,城投公司为融资主体,将持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获取融资。正向保理的业务模式较适合于城投公司所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为当地财政拨款,通过当地市政工程建设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进行发包,当地城投公司做为总包单位承建。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拨款依据合同约定执行,通常分为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工程尾款及质保金。在该业务模式下,城投公司可以将工程项下全部或部分基于已核定的应收账款分批次转让给保理商获得保理融资款,获得的融资款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工程付款,以政府拨款做为还款来源。该业务模式联通了保理商与当地政府之间的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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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性工程项目建设的反向保理

         反向保理是由债务人发起申请,将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转给保理商。反向保理一般选取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财务实力和信用实力的核心企业作为授信主体,将授信额度拆分给上游供应商使用进行保理融资。在反向保理业务中,城投公司作为核心企业获得保理商授信,配合上游供应商完成保理融资,到期后由城投公司进行保理还款,城投公司的信用情况是保理商的风险关注重点。

         目前国内城投公司面临转型升级,除城市建设项目外,仍有大量经营性工程项目的建设,由于工程量大、占用资金多、工程计量复杂等因素影响,工程资金结算和支付周期通常较长,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现象,但大多建筑施工企业授信额度不高、融资规模较小。反向保理利用信用替代机制,以城投公司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替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实现供应链上下游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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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供应链金融保理资产证券化

         供应链金融主要采用“1+N”的模式,“1”为核心企业,偿付能力强。“N”为服务核心企业的关联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其本质是核心企业的关联企业基于真实的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的信用转化为自身的信用从而实现较低成本融资。保理商在获得基于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后,出于融资需求,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和分层,将它们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即“供应链金融保理资产证券化(ABS)”。

         上文中提到城投公司的保理业务形式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在具体的应用实践中,多以反向保理形成ABS 的底层资产。底层资产通常是供应商因真实交易对城投公司形成的应收工程款、贸易款。产业链上端的供应商作为ABS底层资产的的债权人。在进行基础资产质量分析时,需关注交易发生的真实性、保理是否具有追索权、基础资产池分散度及争议基础资产的处置等因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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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票与保理结合

         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是基于商业信用的短期债务凭证, 一般用于企业间货款支付,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自主签发等优点, 更具有自偿性、无因性的特点。城投公司发展商业承兑汇票有利于商业信用票据化,可利用城投公司自身信用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提高社会信用程度,促进利率市场化,改善宏观金融调控[5]。

         商票与保理的结合,可以更好的拓展持票方的融资渠道,利于商票的在市场的流通。一般来讲,市场上的商票保理业务通常有如下三种:1、先保理后附票;2、先附票后保理;3、纯票据保理。2019年10月银保监下发对保理监管的205号文件,规定了保理商不得从事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因此商票保理的第3种模式不合监管要求,第2种模式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够成立,第1种模式较为合规。本文重点对先保理后附票的模式进行探讨。

         先保理后附票的模式通常为保理商首先受让真实交易背景下卖方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对其保理融资后,买方向其开具商票以支付该笔应收账款。买方开具商票的收款人可分为两种。第一,保理商直接作为商票收款人。商票作为原保理债务人的还款手段,开具的商票用于归还保理融资款,商票开出后,原有的保理关系结束,转变为保理商与买方的票据关系。第二,卖方作为商票的收票人。保理商向卖方放款后,此时保理商和卖方的保理关系已明确形成,买方再向卖方开具商票用于支付基础交易项下的应收账款,卖方收到商票后需转让给保理商,用于归还保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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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与展望

         城投公司作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保理模式多种多样,本文仅对常见的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进行简述探讨。当今城投公司的转型发展迫在眉睫,城投公司更应突破传统融资方式的束缚,充分利用企业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而非自身信用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需要以科技赋能金融发展,通过“区块链”、“大数据”、“平台化”等一系列的理念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提高融资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带领产业整体发展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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