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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下的反向保理模式解析

作者:中国资本联盟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2020-05-26

        一、反向保理概述

        反向保理和传统保理的主要区别在于反向保理主要通过实力强大的核心企业切入供应链,通过对其上游供应商准入实现从点到面的保理融资。在反向保理中保理机构直接针对核心企业开展业务,在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贸易真实性的把控上也更容易。

        国内的大型商业银行,往往拥有大量资信良好的客户,但目前却整体呈现性流动过剩状态,反向保理是推动其流动性和撬动存量客户的良好模式之一。亚洲保理是国内领先的商业保理公司之一,专注于中小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融资。

        亚洲保理通过专业的电子化平台对贸易的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贸易的真实性。在反向保理模式下,亚洲保理与商业银行可呈现多种合作模式,通过双方的优势互补,在撬动银行存量客户的同时帮助核心企业延长账期、提升资金流动性。

        在国际银行业中,保理业务应用比较广泛,模式也比较成熟,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但也存在不足不处:第一,保理业务中融资企业一般要承担后续追索权,即如果买方未能支付全部的款项,保理商有权要求融资企业承担该应收账款的责任。

        因此,在买方清偿所有应收账款之前,供应商的账户仍会记录这笔负债,并且在使用这笔资金方面也有限制;第二,由于对买方不了解,保理商在评估风险时,主要基于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这就使得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第三,较高的融资成本使得供应商间接提高产品价格,增加了买家的采购成本。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另一种类型的保理业务——反向保理正逐步被引入到国际主要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而在国内,由于供应链金融业务刚刚起步,反向保理服务尚未得到广泛开展。

        反向保理是指在供应链中,一些财务能力很强的核心企业利用较高的信用评级,将融资成本较低的资金引入供应链,降低其供应商的融资成本,进而使得核心企业在享受较长账期的同时,享受供应商在短账期情况下提供的折扣。

        从业务形态来说,反向保理和传统的保理类似,但有两点根本区别:第一,保理商的风险评估依据是作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买家,而不是供应商的信用评级;第二,由于对买家比较了解,保理商可以选择那些买家提前批准表示同意支付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大大降低了保理商的风险,同时使得供应商的融资成本降低。

        二、反向保理融资模式

        反向保理的流程应收账款的融资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应收账款融资质押,即用融资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从供应链核心企业那里获得付款后再到借款机构归还贷款;第二,应收账款保理,即将应收账款打包卖给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企业不负有后续追索权。

        基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需要确定的参数包括:贷款利率、应收账款质押率以及贷款期限。由于反向保理没有涉及贷款还款的过程,并且在供应商的资产负债表上没有新增的负债,因而反向保理的实质并不是一种贷款,不需要考虑质押率的问题,可对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额保理。

        还款的期限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账期,由核心企业直接还款给银行,需要确定的是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核心企业的偿付能力,并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融资成本。

        反向保理融资业务应与其他供应链融资技术结合。反向保理融资业务发生在供应商发出货物、等待收款的阶段,这种模式所满足的融资需求非常有限,因为许多供应商在产品生产之前需要资金购买原材料,组织生产,融资需求往往产生在发货甚至生产之前,这就需要与其他供应链融资技术结合,形成服务于供应链和交易链集群企业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第一,与采购订单融资的结合。反向融资可以与采购订单融资相结合,形成一种新的融资模式,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生在发货之前,是采购订单融资阶段,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一部分采购订单金额的融资,供应商利用这些资金组织生产,属于预付款融资的一种方式;第二部分发生在发货之后,即保理融资阶段,与反向保理的流程类似。这两个阶段的贷款利率不同,第一阶段要高于第二阶段。

        反向保理与订单融资结合的模式,是一种应收账款融资与预付款融资相结合的一种融资模式。与单纯的反向保理相比,该模式对供应商进一步放松了资金约束,而银行也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同时面临着更高的风险。因此,银行要加强对采购订单的审查,对供应商的在途库存进行监控,避免出现供应商与核心企业共同欺诈的问题。

        第二,与存货融资的结合。反向保理也可以与存货融资结合起来,建立存货融资项下应收账款的赎货机制。存货融资要求供应商以现金方式赎取质押给银行的货物,但是由于账期的存在,供应商的赎货保证金可能不足。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有选择地接受供应商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赎货保证金的替代。

        存货融资项下应收账款的赎货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存货融资,而反向保理只是作为赎货的一种选择手段。这种方式使得银行融资的资产支持变成了保证金、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结合,因此比订单融资的风险低。该方式对客户进一步放松了资金的约束,银行则获得了货押和保理两项业务的收益。

        三、反向保理风险控制

        反向保理融资是基于贸易的融资,每笔交易都有对应的物流与资金流,并以此作为资产支持手段,这就使得风险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但由于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银行无法独立完成对供应链上所有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不能准确了解供应链的整体情况。为了控制风险,银行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注意。

        第一,加强对核心企业,也就是最终还款人的考察。反向保理与普通贷款的区别之一在于借款人和还款人不同,相应地,风险控制关注的重点应该从借款人转移到还款人。此外,反向保理融资的信用基础是核心企业的管理与信用实力,一旦核心企业出现问题,风险会迅速扩散,与该核心企业相关的所有保理业务都会面临着违约风险。

        第二,建立供应商的准入制度。每个核心企业都有很多供应商,如何选择那些可以从反向保理业务中获益且风险较低的供应商,也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

        如果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核心企业会退货,那么银行就面临着无法收回保理资金的风险。此外,通过对供应商的科学评估,银行可以帮助核心企业把潜在的不良成员剔除出去,保证供应链的健康发展,也间接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第三,要加强对核心企业和供应商之间实际发生业务的监控。考察供应商货物的运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可能因为质量问题而退货,两者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

        这就需要一方面加强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合作,利用物流公司掌握客户及货物的第一手资料的优势,对其发货等流程进行核实;另一方面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时刻关注企业在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可能对两者合作关系的影响。

        四、反向保理发展优势

        与国外银行相比,国内银行更关注分销商而不是供应商的融资,预付款融资是国内银行供应链金融的特色产品系列。而在全球产业链中,我国还处于制造阶段,因此向国内中小制造企业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内商业银行开展反向保理业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内商业银行有通过长期合作而建立的客户基础。作为长期为客户提供结算、融资等业务的商业银行,拥有大量资信良好的合作客户。选择那些在各自行业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客户,向其推广反向保理业务,为其供应商进行融资,一方面稳定发展的供应商可以保证核心企业关键原材料的供应,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带来持续的收益。

        第二,资金实力雄厚。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体系流动性持续呈过剩状态。如何利用存贷差获得更多的利润,成为国内银行考虑的重要问题。需求多、风险小、盈利空间大的反向保理业务,无疑是非常合适的投资渠道。

        第三,政策支持。为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国家相关部门已先后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计划合作框架》等,联合启动十个中心城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试点工作计划,为反向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五、反向保理操作建议

        由此可见,充分利用国内商业银行的优势开展反向保理业务,一方面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整个供应链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让银行跳出“大客户偏好”的激烈竞争,更多地参与到贸易活动中,开创供应链金融的蓝海。基于对反向保理模式,以及其与订单融资和存货融资模式结合的分析,我们对国内商业银行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第一,国内银行应该明确反向保理的概念,了解反向保理与保理以及短期信用贷款的区别。反向保理将业务切入和风险评估的重点转向核心企业,这有效地避免了实施过程中,由于核心企业对于应收账款不予确认,对保理业务不配合而采用暗保理方式所带来的风险。

        此外,反向保理对于回款的控制集中于核心企业而非融资企业本身,而很多国内银行目前所实施的保理业务没有对回款进行控制,而是由融资企业还款,成为一种短期信用贷款方式,增加了风险。

        第二,反向保理的实施应从总行开始。首先,作为一项与传统融资不同的业务,反向保理实施的前提是总行要制定一系列的准入标准、实施流程等指导性文件,来引导各分行业务的开展与具体操作;其次,国内商业银行的总部一般设在一线城市,更加接近各个行业的核心企业,由总行与核心企业进行合作成功率会更高;

        最后,反向保理业务需要银行、第三方监管机构以及供应链成员之间的密切合作,尤其是在与其他供应链金融技术的结合方面。因此,业务的实施需要得到完善的信息平台的支持,这就需要总行建立信息系统,将供应链成员及其他合作伙伴联系起来,降低信息流通成本的同时提高效率。

        第三,政府应该健全与供应链融资,特别是应收账款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没有相关制度和信用体系的支持,银行很难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开展反向保理业务。因此,相应制度的完善对改变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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