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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总结!中国商业保理行业这几大重要事件你都知道吗?

作者:商业保理专委会来源:商业保理专委会

2021-01-05

对于商业保理行业而言,2020年是有着特殊意义的一年,也是极不平凡的一年。

随着《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政策陆续出台,保理行业制度环境迎来实质性改善。

同时,行业清理规范工作持续进行,商业保理名单制管理有序推进,商业保理牌照价值凸显。受到新冠疫情肆虐、贸易摩擦和逆全球化等综合因素影响,全球经济陷入严重衰退,我国成为唯一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

商业保理市场需求依然旺盛,企业应收账款规模持续高速增长,账期延长;保理与数字经济结合更加紧密,基于电商及产业互联网的保理业务显著增加;国际保理蓝海市场开始开发。

但随着社会融资环境改善和金融创新加快,商业保理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替代和挤压。金融科技赋能依然是行业创新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商业保理与银行之间的合作不再仅仅是融资授信,开始走向双保理、再保理;保理资产证券化继续保持增长。

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各类债务违约风险频发,保理市场风险持续加大,风控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在上述因素综合作用下,行业调整进程加快,规范化、规模化、数字化、市场化、国际化成为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从2021年开始,商业保理的逆周期性将逐步显现,迎来新的增长周期。预计到2025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将在2020年基础上增长1倍,年业务量有望达到3万亿元人民币。

01
我国保理立法迎来历史性突破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合同篇保理合同章等相关条款正式成为法律。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我国立法进程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

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列为新增典型合同;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加上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债权转让部分条款,构成了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

以民法典通过为标志,保理业务实现了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从依债权转让一般规定到有专门法律条款可依的历史性突破,这是国家立法层面对保理业务的肯定,是全体保理人和相关金融、法律同仁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为供应链金融行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保理合同章从保理定义、合同内容和形式、履行环节、有追/无追保理分类、受偿顺序、债权转让规则适用等方面搭建了保理的基本规范架构。以此为基础,随着保理实践的深入和发展,相信配套的司法解释、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会逐步完善,形成法律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02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发布实施

2020年7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条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既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又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

03
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2020年9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简称《方案》)的函,提出将对商业保理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方案》要求,各地金融监管局初步分类结果确定后,要广泛征求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相关方面提出异议的,要认真组织核查并答复。优先将股东背景、资金实力、业务经验、合规经营、经营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初选为拟纳入监管名单企业,切实发挥对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

此前,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和《关于商请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的函》提出的相关监管要求,多地已出台相应监督管理办法,陆续开展当地商业保理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2019年4月26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经营状况排查的函》,2019年9月2日起,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分别公布了三批无法取得联系及其他经营异常商业保理公司名单。

2020年4月30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2020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2020年11月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的通知》。

2019年12月15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8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非正常经营类商业保理企业名单(不含南沙区)。

7月29日,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公布第一批非正常经营商业保理企业名单。2019年12月13日,天津市启动全市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2020年07月24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保理公司信息数据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2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前海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告》。2020年3月5日起,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陆续公布八批失联商业保理企业名录。

2020年11月04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经营现场检查的通知》。

2020年4月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截至2020年12月30日,已有9个省(市)公布了首批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名单,其中江西省9家,浙江省1家,江苏省63家,河南省4家,青岛市26家,山东省33家,重庆市31家,湖北省8家,安徽省4家,总计179家。 

04
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2020年9月22日,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简称《意见》),为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发展和创新奠定了政策框架和制度基础。

《意见》从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稳步推进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

《意见》明确,供应链金融应坚持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服务于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支持产业链优化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

市场主体应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促进产业良性循环。《意见》提出,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提高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

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意见》要求,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和审查规则,建立信用约束机制。

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金融科技应用风险等防控。

《意见》强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严格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不得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各类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加强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05
国务院推广商业保理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经验

2020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中第16项中明确提出,对于成立时间超过一年、经地方金融管理局推荐,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审查的商业保理企业法人,可以以专线直接接入和互联网平台方式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标志着商业保理企业接入征信系统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06
保理登记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

2020年12月22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07
《商业保理术语》《商业保理业务规则》《商业保理合同准则》三项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实施

2020年10月22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正式发布《商业保理术语》《商业保理业务规则》《商业保理合同准则》三项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由行业组织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编制的自主性标准。团体标准主要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展开,可以实现产、学、研在战略层面的有效结合,在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商业保理行业团体标准的编制,不仅可以有效避免行业内制定出的标准与商业保理市场需求脱节,而且可以加快标准制定速度,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同时,还可以促进保理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服务于商业保理行业的技术创新需求。

其中,《商业保理术语》作为商业保理行业团体标准体系的基础,目的是建立中国商业保理业标准用语的术语集,形成商业保理行业内及商业保理业与其他行业间沟通交流的标准语言和通用语言,解决因缺乏术语标准引起的歧义和误解问题,推进商业保理用语的规范化。

《商业保理业务规则》规范了商业保理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一般流程和管理,适用于商业保理企业商业保理业务活动的开展和管理,对商业保理企业具有规范性与指引性。

《商业保理合同准则》逐条说明商业保理合同中应包含项目及条款,并整理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文本样式、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商业保理合同样本等资料性附录,旨在帮助商业保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合同订立效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08
商业保理行业在抗击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今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和广大中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巨大冲击,国家多个部委纷纷出台政策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3月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普惠性金融支持措施。一是增加面向中小银行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

二是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三是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全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

四是健全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增信的商业保险产品。

广大商业保理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和全国商业保理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号召,充分供应链金融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发应收账款融资产品,有力支持了武汉雷神山、火神山医院工程建设,为广大中小企业客户减免利息和保理费用,主动捐款捐物,得到社会高度认可。

09
保理公司首获AAA信用评级并获准发行公司债

4月23日,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获得主体信用等级AAA的最高评级,国新保理成为国内首家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披露的获AAA主体评级的商业保理公司。

11月12日,国新保理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为国内商业保理行业获批发行的首单公司债券。根据批复,本次公司债券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0亿元,主体和债项评级均为AAA级,期限不超过5年,所募集资金将用于为央企客户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此次获批发行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和资本市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认可和肯定。

产业互联网定义:产业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连接企业与企业之间商品流通,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具体包括B2B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等多种平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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