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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供应链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作者: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来源: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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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各县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各县监管组,农发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市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临沂审计中心,临商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市级保险公司,有关协会:

    为推进我市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 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方向

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等方面的重要途径,对改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总体要求,坚持基本原则,全力推动我市供应链金融发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 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引领,用平台思维做发展乘法,用生态思维优发展环境,聚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运用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提升我市供应链金融发展水平。

(二)总体要求。供应链金融应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准金融服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链条企业。二是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三是坚持交易信息可得,确保直接获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四是坚持全面管控风险,既要关注核心企业的风险情况,也要监测上下游链条企业的风险水平。

二、增强创新能力,提升供应链金融发展水平

(一)提供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充分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终端延伸,提供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根据产业链特点和各交易环节融资需求,量身定制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完善风控体系建设,创新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 将更多信贷资源向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倾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的行业结算特点,以及不同交易环节的结算需求,拓展符合企业实际的支付结算和现金管理服务,提升供应链支付结算效率。

(二)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关键支撑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合作,推动核心企业为上下游链条企业增信或向银行提供有效信息,实现全产业链协同健康发展。对于上游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动核心企业将账款直接付款至专 户。对于下游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动核心企业协助银行整合“三流”信息,并合理承担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责任。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真实交易的应收应付款项、仓单货单、商业票据、购销合同等,探索开发服务于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履行商业合约,推广电子商业票据的使用, 支持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供应链核心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通过战略合作、股权合作的方式,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实现产融结合,更好发挥服务产业作用。

(三)优化小微民营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探索推进供应链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模式创新和增量扩面,按照产业链、信息链、服务链三个维度,努力探索并形成更多可复制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惠及更多上下游小微企业。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和创新,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将金融服务延伸至种植户、养殖户等终端农户, 以核心企业带动农村企业和农户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四)推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强化普惠金融功能,围绕产业供应链的资金融通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服务模式创新、产品创新,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企业、民营企业、终端农户提供特色化、差异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三、推进专业经营,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体系

(一)支持供应链金融机构专业化经营。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事业部和特色分支机构,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统筹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完善风控体系建设,建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风控、考核等制度支持体系,开发适合供应链企业融资特征的信息系统。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人才教育与培养工作,推进供应链金融培训交流。支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发挥差异化作用。

(二)合理配置供应链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核定供应链核心企业、上下游链条企业的授信额度,基于供应链上下游交易情况,对不同主体分别实施额度管理,满足供应链有效融资需求。其中,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应全额纳入核心企业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三)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在线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办法,通过在线审核交易单据确保交易真实性,通与过供应链核心企业、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等机构的信息共 享,依托工商、税务、司法、征信等部门的数据,采取在线信息分析与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贷款“三查”工作。

(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金融机构应健全供应链金融业务激励约束及容错纠错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于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贷款,要落实好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政策。科学设置供应链金融外部协作利益分配机制,提高业务开展积极性。

(五)加大银保、银担合作和增信。鼓励保险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增 信服务。深化银保合作,根据供应链发展特点,创新发展供应链保险业务,探索信用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应用,稳妥开发具备行业特色的供应链金融险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联系沟通,在客户拓展、系统开发、信息共享、业务培训、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建立协作机制,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共同防范骗贷骗保风险。加强银担合作,提升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缓释水平。

四、加强风险管控,确保供应链金融稳健发展

(一)加强供应链总体风险管控。金融机构应建立审慎严谨的面向供应链金融全链条的风险控制体系及风险处置预案,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特点,提高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业务模式金融风险的研究和分析,探索建立针对性的风控模型和管理办法,有效防范 供应链金融服务中的块状经济、产业集中度、行业集中度等授信 风险,防止融资过度风险。

(二)加强核心企业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交易情况的监控,分析供应链历史交易记录,加强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第三方数据等信息的跟踪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要求,制定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核心企业准入标准,建立供应链金融业务核心企业台账,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加强对核心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的研判,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核查与处置,不盲目迷信核心企业的品牌和实力。银行机构应针对核心企业存在的复杂关联关系、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等风险进行监测管理,运用第三方平台、 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三)加强真实性审查。银行机构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 应对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与专业判断,完善风险控制流程,层层核查落实。强调基于真实贸易背景,有效整合物流、 信息流、资金流,准确测算客户真实融资需求,有效把控风险。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以及贷前、贷中、贷后监督审查, 高度警惕标的资产重复质押、空单质押、虚假标的、虚假交易等情况,防范核心企业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等风险。

(四)加强供应链金融合规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供应链金 融业务的合规管理,切实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创新,禁止借金融创新之名违法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未经许可的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借供应链金融之名搭建提供撮合和报价等中介服务的多边资产交易平台。

五、运用现代技术,提升供应链金融管理水平

(一)提升发展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信息交互充分、风险管控有效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技术,与核心企业等合作搭建服务上下游链条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创新发展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实施在线审批和放款,提高企业融资效率。探索将金融服务嵌入供应链管理的各个环节,同步获取上下游企业的交易信息,解决线下供应链贸易背景难以核实、服务成本高等问题。

(二)系统提升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水平。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鼓励开发供应链金融专项信息科技系统,完善风控技术和模型,加强运维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借助系统提升风控技术和能力。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在信息挖掘、信用评估、交易开展、风险监测预警等环节实现自动化、智能化, 强调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记录交易信息、防止追溯篡改及物联网技术在提升动产质押管控能力等方面的 应用,运用移动感知视频、电子围栏、卫星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等技术,对物流及库存商品实施远程监测,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及风险控制能力。

六、强化综合管理,优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环境

(一)加强供应链金融宣传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政银企”交流会、网络平台等渠道,加强政策引导,提升政府、企业对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认知水平和接受程度。要积极利用论坛、展会、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强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开发与推介,及时宣传供应链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进展情况。行业自律组织要大力组织推动行业交流,总结推广金融机构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良好实践和经验,促进供应链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供应链金融监管环境。各方要协同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监管,规范金融机构供应链金融业务,对于业务经营中的不审慎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支持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管理措施,探索完善供应链金融企业“白名单”、第三方评估等制度,集合行业力量建立供应链金融产业风险防控体系,形成供应链金融行业操作规范和风控准则, 引导成员单位合规经营、严控风险,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骗贷骗保等违法失信黑名单共享,共同推动全市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 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文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本指导意见最终解释权归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临沂监管分局所有。

产业互联网定义:产业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连接企业与企业之间商品流通,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具体包括B2B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等多种平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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