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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票据的性质分析及风险防范
作者:董杰 张政国来源:供应链金融法律研究
2021-04-21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措施推动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以解决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在整个供应链中,中小企业依托于核心企业,话语权相对较弱,贸易货款往往不能即刻变现,而是形成大量应收账款。
传统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包括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和资产证券化等,但是流动性相对较弱,且考虑到质押率等指标的要求,所获得的融资额度也受到限制,而票据具有易流动、无因性、有账期、可作为支付工具等优点,较为契合供应链金融的特点,因此,国家层面开始推广应收账款票据化。
央行行长易纲在2019年6月召开的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提出“支持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票交所”)在长三角地区推广应收账款票据化”,正式从官方吹响加速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的号角。上海票交所宋汉光董事长在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六届国际金融论坛中进一步提出“应当推广应收账款票据化,积极推广创新业务,提升票据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确度”,上海票交所于2020年4月推出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开始试运行,推动我国应收账款票据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通过供应链票据,有利于优化企业应收账款结构,将巨大存量的应收账款转换为票据流通,提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周转率和融资可得性。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供应链票据存在承兑汇票所固有的风险,从2019年到2021年,先后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主张取消承兑汇票,本文重点从其性质及风险防范角度分析,不过多辨析其存在的必要性。 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指出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并进一步提出要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下发《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指出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以上可以看出,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将供应链作为一个整体来开展金融业务,为“信用等级低、担保手段少”的中小企业获得一定的融资额度,促进供应链的健康发展。随着国际国内双循环发展,传统的供应链服务已经较难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将供应链金融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开始进行大力扶持,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票据本质上是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具有无因性、易流通等显著优势,交易双方可用票据在贸易往来中支付货款,也可通过票据背书转让来结算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由于汇票具有远期承兑、容易流通等特性,已逐步成为票据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凭证。
根据《票据法》第19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主要是基于银行的信用,而商业汇票基于企业的商业信用,一般来说银行汇票的认可度要高于商业汇票。
随着信息化的普及发展,电子商业汇票逐步开始应用,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相较于传统纸质汇票,电子汇票具有开票时间短、交易效率高等特点。
作为企业的一种短期融资工具,电子商业汇票兼具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等多重功能,同时全程电子化、高效便捷。由于票据也是法定的应收账款确权凭证,具有法律关系清晰、易于流转融资等特点,近年来在供应链金融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供应链票据包括“供应链”+“票据”两个部分,集合了两部分的优点,其通过将票据嵌入到供应链场景,从源头上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依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于2020年4月24日公布的《关于供应链票据平台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票交所发【2020】58号),供应链票据是指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通过此定义可以明确,供应链票据首先必须是电子商票,其次必须是在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两者缺一不可。供应链企业之间产生应收应付关系时,可以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直接签发供应链票据,供应链票据可以在企业间转让,通过贴现或标准化票据等方式融资。
而作为票据“航母”的供应链票据平台,是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各类供应链金融平台对接,为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存托、交易、背书、到期处理、信息服务等商业汇票全生命周期电子化服务,协助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也被称之为“平台的平台”。
从供应链票据的定义可知,其本质是一种电子商业汇票,虽然市场上仍然有不少对供应链票据性质的质疑,如部分观点认为供应链票据并不是《票据法》意义上的商业票据,也不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而是一种应付账款的凭证化,本质上属于债权的转让或质押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的相关规定。 上述观点主要依据为,目前我国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票据作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维持其完整性、不可分性,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亦全面肯定了票据金额的不可分性原则,如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其他理由还包括供应链票据的管理、签发、格式都不符合《票据法》对票据的规定等。
但是本文认为供应链票据的创新形式并不影响其属于票据的定性,反而克服了传统票据的缺点,促进了其进一步的流通应用,主要依据如下:
首先从法律角度讲,依据供应链票据的定义,其本质是电子商业汇票,具有票据的无因性、可支付等根本属性。另外,供应链票据也是通过背书进行转让,完全符合票据的特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法定格式有两个特征,一是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二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而供应链票据是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符合法律对电子商业汇票的特征定义。
其次从政策角度讲,中国人民银行、上海票据交易所等官方机构明确推广应收账款票据化,认可供应链票据的票据属性,先后发文予以规范。在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下发的银发〔2020〕226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因此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指定的政策角度可以看出,供应链票据也属于商业汇票的一种,并受《票据法》的约束。
再次从行业角度讲,供应链票据是作为一种电子商业汇票逐渐被市场认可。根据上海票交所的公告显示,2020年6月18日,首批供应链票据贴现业务成功落地,9家企业通过供应链票据贴现融资10笔、506.81万元,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股份制银行、民营银行等已经落地了供应链票据贴现试点业务,而试点期主要参照的是行内商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由此也可看出行业内将供应链票据作为商业汇票的一种。
相较于传统纸质票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票据,具有可拆分、易流通、可核实贸易真实性、提高融资可得性等显著特点。 传统的票据最直接的痛点就是不可分,《票据法》第33条第2款及第54条均贯彻了此原则,前者从持票人角度出发,后者从付款人角度出发,分别表现了票据权利的转移与实现均不可脱离票据或是将票据上的权利分割。
而供应链票据最大的特点是可拆分成固定金额(目前最小金额为0.01元),如果企业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100万元票据,实质上是签发了1亿张0.01元供应链票据组成的票据包。流转的时候通过票据包的形式组合成任意金额流转,在各级供应商的结算中,进行逐级的拆分、流转,穿透整个供应链,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用票的灵活性,降低了企业间的结算成本。
供应链票据平台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通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对接,可在线完成票据的签发、承兑、背书、质押、保证、贴现、存托、交易、融资、信息处理等商业汇票全生命周期电子化服务,容易在供应链企业之间进行流通。同时,通过全程电子操作,统一了业务处理规范,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对于一般的电子商票,企业需在已接入ECDS的银行开户并开通网银功能,并向银行申请开通电子票据功能模块,方可开展电子商票业务;对于供应链票据而言,企业可直接在供应链票据平台发起票据签发的指令,实现企业财务系统与票据系统的直接连接,更为高效、便捷。
供应链票据依托于供应链,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四流合一”,可直接与核心企业进行贸易真实性确认,弱化了传统票据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票据造假、重复质押等缺点,提高了基于商业信用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可接受度。
同时,电子汇票可以全程电子化留痕,对于已经发生的每一笔交易都可以进行随时核实,可以有效威慑虚假贸易的发生。另外,供应链票据将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信息进行整合,将整个供应链作为一个整体,贸易背景真实性较高,且经过供应链金融平台审核,前端审查已经较为充分。
供应链场景下企业间的交易关系更加清晰,供应链票据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可以将核心企业的信用传导至末端客户,实现核心企业信用的全链条共享。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可以获得更大的融资额度。
同时,相较于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利率一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对现金需求较大的中小企业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其融资成本,起到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作用,更有利于中小企业乃至整个供应链的健康发展。 供应链票据具有较多的优势,但是由于应用时间不长,系统相对不够完善,实际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对可能的风险进行防范,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所谓核心企业,并非完全从规模上进行考量,而是应掌握一定的核心技术,具有较大的产品竞争力和信誉度。由于核心企业是供应链的关键部分,整个供应链上下游的融资都依赖于核心企业的信用,如果核心企业存在系统性风险,则上下游企业也无法避免,整个链条可能都将崩塌。因此,应避免过度依赖于核心企业,同时应对核心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作出特别标注,以此督促其按时履约。
另外,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放款时,也应考察以核心企业为主的整个链条产生的利润总额,如果其产生的利润不足以支撑融资的利息,那么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轻则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破产倒闭,重则包括核心企业在内的整个供应链系统的崩溃,对于产业也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
由于目前国家对贴现政策逐步收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下发的《九民纪要》中明确,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对于情节严重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当前,民间贴现虽已被法律禁止,但是仍有部分交易私下进行。特别是,一般仅可对与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直接供应商交易进行核查,对于链条后续的流转,如在二级和三级供应商之间票据流通,往往核实难度较大,不排除部分人利用供应链票据进行违法贴现,对此在交易中发现可以的贴现业务时,可及时向平台进行风险提示,由平台进行核查,同时平台也可利用系统进行实时动态数据监测,如发现可疑的贴现业务时,及时进行规范制止。
由于供应链票据全程采用电子化商业汇票,与传统汇票的签字确认、交付质物等有一定区别,如在电子汇票质押等业务中,由于电子票据上相对更容易造假,如果不能准确识别质物的交付,可能面临质权不成立带来的风险;又如汇票保证承兑业务中,如何体现出保证人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防范他人利用保证人的账户冒名登陆操作等带来的风险。
对此,一方面供应链票据系统正在不断完善中,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不断完善质押、保证等的功能,进一步降低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另一方面,目前在现实中可以通过同步签订纸质保证合同或交付加盖实物实体印章的电子汇票等措施,对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进行确认,从而降低发生上述风险的可能性。
目前,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在供应链票据平台上进行信息登记,票交所依托企业信息库进行核验后完成登记。各供应链平台依托自有的风控机制对企业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证。供应链票据平台由于并不审核原始数据,而各供应链平台信用等级有高低,不排除部分企业在进行身份认证时,提交虚假材料以获得认可,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登录账户密码,以他人身份进行虚假交易等。
对此,各方在进行交易时,除在供应链票据系统上进行操作外,还应进行线下核实,如采取一定的线下书面形式对主体身份进行确认,必要时也可通过现场尽职调查等方式获取企业的真实信息,以防“腾讯老干妈”事件中“逗鹅冤”式闹剧再次上演。
供应链票据的推广应用,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有效化解应收账款的存量,随着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的不断完善,供应链票据也将带动票据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
产业互联网定义:产业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连接企业与企业之间商品流通,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具体包括B2B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等多种平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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