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金融11月5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银税互动”积极健康发展。
《通知》主要涵盖:深挖合作潜能,充分发挥“银税互动”的普惠效能;严禁第三方乱收费,规范“银税互动”正常秩序;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银税互动”健康发展;多方联动,共同营造“银税互动”良好氛围。
此次《通知》将对小微金融、供应链金融具备重大的积极影响。
酝酿“蓄水池”:实现税企银三方共赢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融资难本质上是由供需不平衡造成的,作为贷款需求方的小微企业,往往经营不规范、不重视信用积累。而银行放款长期形成的依赖抵押担保物的业务惯性,未形成对小微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识别和信用评价能力,使得银行对小微信贷并不感冒。
因此,这就造成了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而银行的资金供给又找不到释放出口的尴尬局面。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说,链条上的小微企业众多,若小微企业的信用不能得到保证,就会严重影响到整个链条的开展。
据了解,“银税互动”是通过纳税信用将银行和企业相连接,从而有效缓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纳税信用发挥调节资金的“蓄水池”功能,最终实现税企银三方共赢。
实际上,贸易金融了解到,早在2015年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提出具体扶持小微企业信贷要求,在全国开展了“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以纳税信用为小微企业增加授信资本,提高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除此之外,还要求保险业在贷款方面实现银保信息共享,提供贷款保证险等为小微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2018年,再次提到“各级监管部门要继续深化和推广‘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
一位银行业高管告诉贸易金融,银税互动的意义实际上对银行而言,原来是与一些开发金税系统的第三方与银行合作,通过与银行系统连接能够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银行贸易融资类业务包括保理业务发票真伪的识别和发票状态的跟踪检测;第二,提供经营企业的纳税信息,银行用于核实企业真实收入及纳税情况,银税互动直联,省去了第三方的通道。
银税互动的开展,首先对银行来说便捷性显著提高,其次是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了保障,为以后系统直连实现实时跟踪和发票融资信息登记等等新的功能提供了可能性。
业内人士表示,未来或许还可以跟人民银行的动产登记平台互动,彻底的做到避免同一笔应收账款及发票反复融资的情况。
目前,“银税互动”模式开始在金融机构间得到广泛应用。很多银行都已经开发了针对性产品:例如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的税务贷线上产品;中国建设银行与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1月底推出的云税贷产品等。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税互动”累计向企业发放贷款63.2万笔,其中涉及小微企业贷款金额达到7100多亿元。
上坡路:促进普惠效能,推进银税数据直连
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广大中小微企业主可以轻松地通过“税银互动”业务授权税局将涉税信息提供给银行作为申请贷款的依据,既可以有效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又省去了申请贷款的诸多手续,节省了贷款中间环节的费用,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
《通知》提出,在充分发挥普惠效能方面,要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
据了解,2018年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增设M级,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按总分100分算,90分及以上得A;70-90得B;40-70得C;40以下是D。而所谓M级,即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通知》表示,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当前支持银行小微信贷应用的数据有两大类:一是税务数据,二是交易数据。从扩大信贷扶持小微企业行业、推动政府数据联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金融监管的精准度,以及增强银行金融科技能力和信贷结构转型动力等维度考虑。
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工作机制。税务总局不再扩大与银行总行数据直连试点范围。税务部门不再与第三方签订新的“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单纯为税务部门提供平台开发和技术运维服务的协议除外),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要尽快转换为与银行或银保监部门数据直连模式,积极稳妥地与当地银行或银保监部门做好转换期间的业务对接,确保正常业务不脱节、不中断。
除此之外,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涉税信息。
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选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备案的征信机构。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另外,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银保监、税务部门。
在促进“银税互动”健康发展方面,第一,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信用信息的泄露和盗用。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税信息,银行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将税务明细数据直接推送给第三方。
第二,银行通过“银税互动”取得的涉税信息,只能用于“银税互动”信贷管理;银行不得与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供应商开展基于企业发票数据的相关业务合作。
第三,银行在融资服务中需要使用企业发票数据的,应依法合规获取,并严格保护企业上下游信息安全,不得转卖、外泄企业发票数据。税务部门除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外,向银行提供的企业纳税信息须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进行。
《通知》最后指出,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知晓面。银保监部门要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引导其积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税务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及时分析反映“银税互动”普惠效果,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