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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如何解决司机开票难题,税务局重磅发文!

作者:无车承运来源:无车承运

2020-12-09

        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物流创新已经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主题。近年来,政府不断出台新政策,以促进物流服务创新、物流技术创新、物流机制创新等“万众创新“的多元创新格局的形成,为实现物流产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从而促进我国从物流大国向物流强国转型。

网络货运是物流业的制度创新

        我国的货运行业一直存在"多小散弱"的特点,传统物流公司往往信息化程度较低、亟需提升效率的解决方案。2019年09月0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我国进入网络货运时代。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405号文件,此文件是专门为网络货运出台的,允许网络货运平台代司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据了解,在全国几千万辆货运车辆中,有90%以上货车都是个体运输户,营改增以后,托运人要发票,而个体司机又没有票,所以405号文件应运而生,要用网络货运平台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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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货运平台可以把个体司机吸纳为平台的会员,从个人变为个体工商户,经过平台撮合交易后,网络货运平台联合税务系统可为个体司机代开运输发票。但是,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导致个体司机不愿意使用网络货运平台。

        首先,司机注册登记比较繁琐。司机在网络货运平台进行登记后,还需要在税务平台进行登记,但由于司机群体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证件污损、智能手机使用不畅等因素,一个司机顺利完成一次注册至少需要2-3个小时,甚至更长。

        其次,在司机完成平台注册后,身份由承运人变为个体工商户,需要每月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申报,这对繁忙的司机群体来说是一个很麻烦的事情。

        所以,由于网络货运平台与税务系统无法打通、信息无法共享,司机每月税务申报等因素,造成了大量个体司机不愿使用网络货运平台开票,导致各地网络货运业务开展到受影响。

        对此,江苏、河南、深圳等地陆续发文,明确要求打通网络货运平台与税务系统的数据,实行数据共享。

网络货运平台是物流业的技术创新

        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网络货运平台实现了"人、车、企、货"一体化,实现交易、找车、找货、风控评估、金融保险等全业务流程智能化、集成化,物流交易数据真实可靠并与省部级监测平台对接,确保运输流程合规合法。同时为公路运输提供全过程管控、运力集中整合,构建规模化,规范化高效协同的运输网络。

        想要在竞争激烈而又万变的市场找到物流发展之路,就必须积极寻找更多适合当代网络货运的产品和新技术创新。比如后市场服务,ETC、油卡、保险,供应链金融、车租赁等等,结合物流企业痛点进行切入,从而找到自己企业的立足之地。

税务局重磅发文!个人灵活就业、新个体经营被列入委托代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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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要求规范税收管理协助和涉税信息共享。

        对不动产登记、股权交易、联合产权交易、电力、燃气、社会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相关工作。

        据《征求意见稿》税收管理协助第五节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以及由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数字经济、虚拟经济等新经济业态而衍生的经营方式创新、个人灵活就业、新个体经营等活动的税费。

        其中将物流平台企业代征个人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的相关税款和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征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税款列入委托代征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向税务机关提供25项涉税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以21项涉税信息。

        在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中,积极履行保障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负有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提供涉税信息和其他协助保障职责,造成税费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

        原文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收管理协助

        第一节 纳税服务保障

        第二节 税源控管

        第三节 专业资格确定

        第四节 委托代征

        第五节 税收执法协助

        第三章 涉税信息共享

        第一节 共享机制

        第二节 涉税信息获取

        第三节 涉税信息提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定义解释】 本条例所称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收管理提供支持和协助,以及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税信息共享等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措施。

        市、区政府应当将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条【部门职责】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落实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人民法院、海关、海事等有关部门,组织人事、精神文明建设、互联网信息管理、出入境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疾控、不动产登记、定价、股权交易、联合产权交易、电力、燃气、社会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税收管理协助

        第一节  纳税服务保障

        第八条【纳税服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场地设施保障】 市、区政府应当对税务机关提供办税服务所需场地、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信息接口服务】 公安机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等通用系统的调取使用接口,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用户验证的准确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宣传、政策培训和涉税需求调研。

        第四节 委托代征

        第三十一条【税费委托代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以及由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数字经济、虚拟经济等新经济业态而衍生的经营方式创新、个人灵活就业、新个体经营等活动的税费。

        第三十二条【委托代征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下列相关税款:

        (五)物流平台企业代征个人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的相关税款;

        第三章 涉税信息共享

        第一节 共享机制

        第四十四条【涉税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基于履职需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税收管理的信息进行交换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共享机制建立】 市政府应当通过组建协调机构、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共享平台】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涉税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优先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展涉税信息共享,共同商定共享内容范围、数据格式、更新频率、技术方式等具体共享规则。

        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无法满足信息共享需求,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协商采用其他高效便利的信息共享渠道,并将方案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统筹部门报备。

        第三节 涉税信息提供

        第五十六条【涉税信息提供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开放融通、高效便民、按需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

        第五十九条【实现方式】 税务机关以批量数据传输、提供数据接口、查询比对、数据复核、结果验证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在保障数据安全的情况下提供涉税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三)规范涉税信息共享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税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是主要创新内容之一。一是赋予市政府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涉税信息共享渠道。三是明确信息共享的质量要求和数据安全要求,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四是涉税信息的保密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税务机关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并使用涉税信息的相关规定,是主要创新内容之一。一是以列举加兜底条款形式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信息种类。二是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特别规定。三是为增强涉税信息提供的可操作性,建立目录清单管理机制,明确目录内容应当涵盖名称、内容、字段、途径、频次、来源单位等标准格式。四是授权市政府对清单进行常规修订和临时修订,形成目录管理闭环,避免执行层面的制度漏洞。五是明确税务机关使用涉税信息的相关义务,做好综合分析和情况报告,体现涉税信息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信息利用效能最大化。

        为了体现税务机关愿意服务特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诚意,《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是主要创新内容之一。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外提供涉税信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开放融通、高效便民、按需共享、保障安全。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对外提供涉税信息的种类和范围,在列举21类信息的同时,规定协商确定信息提供范围的方式。三是明确税务机关对外提供涉税信息的实现方式,包括批量数据传输、提供数据接口、查询比对、数据复核、结果验证等,并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四是明确税务机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经济分析报告和信息查询渠道等其他共享路径。


产业互联网定义:产业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连接企业与企业之间商品流通,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具体包括B2B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等多种平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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